雖然標題這樣寫,但感覺勝訴那邊傷得更重耶...
剛在推特看到風聲
馬上去查判決書系統,結果還真的查到了
https://reurl.cc/34b5bl
前情提要就先不講,去年版上也討論滿多篇
直接說結論:
鰆向某人求償違約金50萬被法院駁回
原因是沒有給對方「補正期」
判決書很長,前半兩造的攻防大致就是事件經過
也讓法院把一些關鍵資訊認證了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勁爆的
下面大概列幾條:
- 提前偷搞轉生...是真的
判決書裡證實某人的合約是到去年底
但年初就私下託同業NAO去問繪師親爹,能不能幫她畫新角
這點被法院認證了
雖然NAO主張合約期間是鰆自己跟他說的,某人沒有洩密
顯然親爹那邊一定不知道女兒要畢業轉生
才會有後來的破防發推
(剛回去查那則推,老師當下好像還正在幫海畫新衣裝......蝦仁豬心QQ)
從附表一的第2點來看
攻方大概就是用這點主張違約
- 鰆有一年的競業條款
這是比較神奇的一點
去年鰆有一波畢業潮
但從目前畢業生的發展來看,轉生似乎沒受到限制
最快的一位從畢業到再出發只隔4個月
到底是沒執行
或是有正常期滿就作廢之類對付違約仔的規則
外人不得而知
海方也是一直用監察人(不曉得這是幾號闆?)答應過不會用競業弄她在防守
可是完全沒有反駁洩密的部分 ㄎ
接下來就是比較勁爆的了...
- 造謠被認證
去年我沒跟到這麼後面
是看判決書附表二有這段文字很奇怪才去補檔
被告:好,反正呢,就是呢,因為一直在處理的過程之中,所以呢無法辦法跟大家報告現況。簡單來說呢,就是有收到賠償金的部分,所以就不會提告了,大概就是這樣子。(00:00:08-00:00:14)
大致就是,去年某人被解約後,第一時間發律師聲明
說要提告鰆不當解雇
後來不鳥鳥之
結果原來她有在自己的直播裡安撫粉絲說鰆有給她補償金,所以不告了
鰆闆看到後在私帳爆氣,但我找不到那篇文
判決書這段寫得很清楚:
嗣原告於112年3月31日結算薪資報酬47,604元,然被告本無意願與原告繼續合約關係,原告既願意將被告應得薪資報酬結算予被告,即於收取薪資後,系爭合約於斯時即合意終止。
所以解約後拿到的那筆錢是結算的薪水,根本不是什麼賠償金
海是在偷帶風向
讓觀眾以為鰆理虧心虛才賠她錢
(題外話,我記得海被解約錢就已經禁播一段時間
如果是月結還有這個金額那她真的很猛
當然,無法得知實際的計算期間和鰆抽多少)
- 鰆被勞檢但安全下莊
判決書這段:
況被告於系爭合約終止後,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不當勞動檢舉,經其承辦人劉信良以電子郵件回覆原告,確認系爭合約並非僱傭契約
說明海被解雇後,跑去跟勞動局檢舉鰆
雖然判決書裡沒寫到鰆有沒有被罰
不過勞動部的系統可以查三年內所有裁罰公告
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先不管血不血汗,單就勞檢結果來說
鰆還沒有踩到任何勞動法規
那某人是想打不當解雇但沒找到破口
還是只是單純想噁心一下,就不得而知了
- 判決結果
民事判決書這東西
前面寫再多也只是原告被告各說各話
將同樣的事用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美化一遍
第三項「得心證之理由」後才是法官的看法
而惟查後雖然總共列了五大項
但全都是在講一個重要的東西──「補正期」,一共提了八次
重點只有最後這段:
「承前,則原告既未符合系爭合約第11條第1項規定之「『應定十四天之補正期間並通知違約方補正』,倘違約方逾期未予補正或不能補正者」之要件,自無從依系爭合約第11條第2項主張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簡單翻譯
就是法院認為鰆在某人違約後,應該要先給她十四天補正期
而某人雖然違規在先,但沒有到不能補正的程度(?)
所以鰆不能往合約後面的條款走,去追討懲罰性違約金
因此駁回本訴
痾......這也...太落漆了吧...春〇創意......
不過說實在的
這爛戲拖了一年
這樣的結果或許還可以吧
海因為鰆的求償程序有瑕疵,不用賠半毛錢
判決書認證鰆沒有胡亂開人
還順便揭漏了對方的一些小手段
算是還公司清白,只是拿不到半毛違約金還要負擔訴訟費用
雙方各吃一悶虧
也許這就是台V圈的醍醐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