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VT業界是都沒有競業條款的喔==

作者: as981134 (xa981134)   2024-10-28 09:13:00
https://i.imgur.com/jOUD3hc.jpeg
先科普一下根據台灣法律
大概就會知道為什麼很多人說這個就是騙騙沒出社會的人
競業禁止條款要成立的幾個大條件
其實寫得非常清楚
而且只要有任何一條不成立整個就是無效的
特別是因為基於第一條
大部分工作都很難成立
除非你的工作涉及什麼新技術開發研發
才有可能成立
也可以說早期競業條款就是針對這類型工作
然後再來研究一下日本的
可以發現日本的成立條件甚至還比台灣多了幾條
https://i.imgur.com/bnzYGlC.jpeg
那麼再來會到原本的問題
VT業界都沒有嗎?
我認為是沒有的,因為就算有真的走上法院9成也不會成立
實際上從公司跟投資方角度
會想要防止旗下藝人花大錢養大後就直接單飛是蠻正常的
只不過以法律角度來說不太現實
另一個方法大概是簽約說離職要賠培訓費用等等
但這個在大部分情況下也不太容易成立
最後還是說一下
碰到法律合約問題請妥善找專業人士諮詢
因為勞資關係是不對等的
所以出了問題走到法律階段通常是勞工有優勢
舉個極端例子
你一個超商月薪30K
然後要求未滿一年離職要賠100K培訓費就一定不會過
作者: kuojames2580 (幹幹幹幹幹)   2024-10-28 09:14:00
競業條款台灣的部分 很多都是簽爽的 根本都無效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24-10-28 09:14:00
勞工有優勢 不適用於台灣
作者: peterisme17 (Totty~)   2024-10-28 09:15:00
舉極端例子根本沒意義啊賠100K當然不會過,那如果是賠1K呢
作者: lizard30923 (蜥蜴)   2024-10-28 09:17:00
之前大學有去聽過律師演講剛好有講到這議題他有說這種在台灣除非你是研發的不然大部分無法成立
作者: dsa3717 (FishCA)   2024-10-28 09:20:00
有沒有效其實是其次,能拿來騷擾人就夠了
作者: twistfist (tf)   2024-10-28 09:20:00
至少台V看來是沒被唬到,反而那幾個說有競業的日V真不知道是簽了啥
作者: rabbit61677 (rabbits)   2024-10-28 09:21:00
是防止把當下技術資訊帶到其他企業,造成不公平競爭尤其是研發類的,可能花一兩年就為了一些環境參數
作者: loveSETSUNA (味噌豆腐)   2024-10-28 09:22:00
就真的唬不懂的人,而且還可以恐嚇上法院,一堆人只要見到檢察官,哪怕跟他說不會起訴也是腳軟跪求和解
作者: gn00851667 (唯有湛藍)   2024-10-28 09:22:00
皮 頻道 連名子都沒辦法帶走是要競什麼業
作者: gama (我是γ)   2024-10-28 09:22:00
競業條款最簡單就是沒給錢都是騙你的
作者: rabbit61677 (rabbits)   2024-10-28 09:23:00
並不是說你不能跳槽到同性質公司,還是要看接觸資訊
作者: Hazelburn (廉價酒)   2024-10-28 09:23:00
這個幾乎都是大量專業 研發機密 的產業台灣扯到的幾乎都半導體相關
作者: digitai1 (大摳)   2024-10-28 09:24:00
主要就是跑流程很多人就會認輸 或沒有成本這麼做就算大家都知道結果 就像很多案子看到律師終止請求信或公開聲明 就先低著頭去談和解了
作者: snocia (雪夏)   2024-10-28 09:27:00
日本某些業界的問題是會以潛規則的形式存在VT應該沒這方面問題還好,不過藝能界這個問題很嚴重,就是非和平方式與事務所分手很有可能暫時找不到下家
作者: rabbit61677 (rabbits)   2024-10-28 09:30:00
如果鬧得不開心離職導致找不到工作,那就跟競業無關主要是同產業人事都是會互相探聽的,可能還是同學應徵的人這麼多,除非真的無可取代否則篩掉也沒什麼所以離職還是不要搞得太難看,對自己發展也是好事
作者: palapalanhu (宅宅史萊姆Lv.1)   2024-10-28 09:39:00
日本社會是怕潛規則之類的吧
作者: minuteC (FAbilita)   2024-10-28 09:46:00
就娛樂圈其實也很小 你搞一堆破事那一定大家都知道
作者: iamnotgm (伽藍之黑)   2024-10-28 10:15:00
要講潛規則的話你簽不簽有差逆 連強姦都可以了
作者: Landius (原來我是漆原派啊)   2024-10-28 10:37:00
日本現在也是要你藝名的處理必須合約上就處理好,而不是拿來做為威脅藝人的物件啊現在則是判決偏向藝人方有利,可以帶走的東西.
作者: gm3252 (阿綸)   2024-10-28 11:03:00
台灣法律跟日本也不一樣吧
作者: mlnaml123 (mlnaml)   2024-10-28 11:21:00
能年玲奈表示
作者: lone714 (海膽)   2024-10-28 12:34:00
台灣的目前的法律來說vt表演者的定義像是演員,目前法界並不熟悉vt文化,而且沒有相關判例,會認為vt是可以換人扮演,所以不理解任意離職所造成的損失,因此以保護受僱者的權益基本上很難成立吧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說我一臉被劈樣)   2024-10-28 13:10:00
夜空梅露因為洩密被解約 這個等級的資訊構成競業的機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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