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jOUD3hc.jpeg
先科普一下根據台灣法律
大概就會知道為什麼很多人說這個就是騙騙沒出社會的人
競業禁止條款要成立的幾個大條件
其實寫得非常清楚
而且只要有任何一條不成立整個就是無效的
特別是因為基於第一條
大部分工作都很難成立
除非你的工作涉及什麼新技術開發研發
才有可能成立
也可以說早期競業條款就是針對這類型工作
然後再來研究一下日本的
可以發現日本的成立條件甚至還比台灣多了幾條
https://i.imgur.com/bnzYGlC.jpeg
那麼再來會到原本的問題
VT業界都沒有嗎?
我認為是沒有的,因為就算有真的走上法院9成也不會成立
實際上從公司跟投資方角度
會想要防止旗下藝人花大錢養大後就直接單飛是蠻正常的
只不過以法律角度來說不太現實
另一個方法大概是簽約說離職要賠培訓費用等等
但這個在大部分情況下也不太容易成立
最後還是說一下
碰到法律合約問題請妥善找專業人士諮詢
因為勞資關係是不對等的
所以出了問題走到法律階段通常是勞工有優勢
舉個極端例子
你一個超商月薪30K
然後要求未滿一年離職要賠100K培訓費就一定不會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