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解釋權的規範

作者: surimodo (好吃棉花糖)   2018-02-01 00:24:49
※ 引述《linzero (【林】)》之銘言:
: 很多判例
: 不管是版主群還是小組長
: 常看到的一個詞就是版規解釋權
其實此權並不存在於任何板主職權中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裡寫道五項責任與二十項權利
比較相關的權力有
看板文章管理權
制定板規權
並沒有所謂板規解釋權
不過更上層就有組規解釋權與群組組規解釋權
認真想過是不是制定時遺漏
如果根據推導那不存在的板規解釋權
應該定義為
板主有權針對該看板板規進行解釋之工作。
當對看板板規歧異時依板主解釋為準
: 這個基本上是基於判決靈活性的應用
: 所以賦予裁決者的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不是這樣用...
自由心證是確保法官檢視證人證物時不受威脅利誘 決定是否採信證據
再深入入就要請法律相關專家回答
不過根本仍是依法為之
: 實務上也有其必要性
: 但實際上,至少西洽管版上
: 給我的感覺是基於管版方便性的傾向比較大
: 大概可以說,「有問題?用解釋權就對了!」
: 而一些判例上
: 解釋權有時凌駕、無視原本版規制訂的用意、邏輯跟理念
: 比方S文鎖文4-7連續技
: 以原本版規來看,其實就已經都有一套邏輯、流程在那邊了
: S文 2-2 Ⅶ 一
: 鎖文 2-2 Ⅷ 二
: 桶 4-7 〔蓄意引戰違規〕 I 一
: 理念上就是先S文,算是提示警告
: 然後仍無法控制時鎖文
: 鎖文後再繼續引戰桶一個月
不是 鎖文順序是在S之後
但鎖文跟禁發禁回不同
板規裡的鎖文都是指板主功能的 ! 終止回應
板主群也很久沒用鎖文處理討論串或系列文
其他錯誤敘述不一一回
: 但最近板務實際執行上
: 是直接引用2-2 V,然後直接接4-7終結技
: 但4-7原本理念上是要經過2-2 Ⅶ 一跟2-2 Ⅷ 二
: 首先S文要無法控制才鎖文
: 但近來停止是同時直接進行的
: 再者又引用2-2 V,實際上S文鎖文不一定是爭議引戰文
: 比方之前的無新觀點這類的
新觀點問題我回在其他人政見
此處不贅述
: 然後又直接引用4-7桶
: 4-7是針對引戰制止不聽後繼續引戰才桶到一個月
: 但引用2-2 V接4-7
: 實際上可能程度不到蓄意引戰制止不聽的地步
: 但就是被桶一個月
: 也就是當初制訂4-7桶一個月
: 是因其行為程度到一個地步後才桶一個月
: 而4-7要桶一個月,版規也是有其規範在
: 但今天2-2 V可以不用那麼嚴重的程度就直接接4-7桶一個月
: 基本上已經凌駕無視原本版規了
: 而且近來2-2 V S文鎖文大量被使用
: 被這樣桶申訴版主群到小組長那
: 基本上回應都是版主解釋權
: 但2-2 V名義上是緊急情況
: 但實際上卻經常被使用
: 緊急都不緊急,變常態了
: 這樣解釋權的使用
: 感覺版規整個都廢掉
: 2-2 V還是能直接不依版規原本規範理念的處理方式下判決
: 緊急變常態
: 版規也不針對常態修正
: 緊急跟解釋權繼續不依原本版規的理念行事
: 有疑問、申訴,解釋權直接打回去
: 理論上自由心證、解釋權是為了靈活判決
: 但實務上是感覺為了管板方便不理會其他而無敵打
: 雖然無敵打
: 不過應該也不可能2-2 V直接隨便接永桶這程度
: 大概都接4-7
: 因為4-7有一些相似的字眼可以引用
: 實務上當版主群已經都認為2-2 V接4-7很理所當然
: 2-2 Ⅶ 一跟2-2 Ⅷ 二,基本上已經形同虛設了
: 所以輕行為判重罪,大概也基於管板方便而無視他了
: 或許版主可以對自己說
: 判下去板面變乾淨了
: 有可能因為被桶才變乾淨
: 不過也可能不桶,實際上也不會在延燒下去,版面也會變乾淨
: 原本的2-2 Ⅶ 一跟2-2 Ⅷ 二就是有考量到這種不嚴重的或者可能自己停息的情況
: 所以整個流程有作一些判斷
: 而現在2-2 V接4-7被大量使用,申訴大概也都被無敵打反擊
: 然後乍看之下版面也變乾淨了
: 所以版主群大概也會覺得判得很心安
: 然後繼續使用這模式
: 至於輕罪被重判的
: 甚至無理頭鎖文理由,可能本就沒事的
: 大概就只是幾個版眾被桶,無關緊要
: 誰在乎他呢?
主要問題在於
為甚麼都直接禁回禁推
而非僅s示警告知別再犯
很簡單啊 因為單純s並無法有效嚇阻相關爭議言論
有些時候 甚至變相鼓勵大家多發相關言論
與發公告原意背道而馳
在H板主發公告前有21國家對相關回文
之後有19篇相關回文 還不包含類似標題或變形體
而在你發此篇之後到我回文中間的檢舉文
有大量相關文章推文被檢舉 其中不乏可以確信違規的內容
那我問 中間引起的板面混亂與相關違規誰要負責
不用4-7嚇阻有比較好嗎 今天不就示範一次給你看了
真的有確保到誰的發文權力?
如果單純發沒效用的公告 那就沒有發的意義
只是鼓勵大家在真正禁回禁推前趕快多發一些
以前也有過單純發文提醒
但事實就是配合相關罰則比較有效
另外2-2相關條例也沒有一定的先後順序
只是通常狀況都是用Ⅶ比較快速有效
也間接確保其他發文者發文時不會埋沒其中
真的很輕微才會用V
解釋起來大概這樣
大絕和建言其他前輩都放就不多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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