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4-17

作者: jerry7668 (阿J)   2019-04-08 08:53:42
4-17 〔刪除推文違規〕
Ⅰ 發文、回文、轉文而未經當事人同意刪除或修改推文者,處直接水桶
一週以上。但其分類為[討論]者,或其推文違規者,不在此限。
Ⅱ 轉文而未經當事人同意修改轉文推文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但得逕行刪除之。
我想版規寫得很清楚
只要不是當事人同意 就要直接水桶
為何有以 刪推文者非故意 來判決無違規?
那是不是以後刪推文者 只要說非故意就可以不用負責?
請問版主怎麼認定 故意還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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