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IX款提到:本板板規之追溯期為十四日。
這是指板規時效嗎?
情境一:
某 A 於 2020/01/14/06:00:00 違規,
然後直到 2020/01/28/06:10:00 才被檢舉。
板主之後於 2020/01/28/07:00:00 判決。
情境二:
某 A 於 2020/01/14/06:00:00 違規,
然後在 2020/01/14/06:10:00 被檢舉,
板主在 2020/01/28/06:11:00 判決。
情境一應該是顯然違反 2-2 的判決,應屬無效。
那情境二呢?
相對於判決來說,該檢舉是不是逾期之檢舉?
如果是的話,昨晚的判決公告似乎不合乎板規。
如果不是的話,板規追溯期的限制等同沒有。
應該修改板規來為檢舉設下二週的時限就好了吧,
也順便修掉 2-2 那個沒有用的追溯期設定。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好幾篇違規文看起來都好像是考古文章XD
一查才發現有 2019/12/28 和 2019/12/29 的文章和推文。
雖然檢舉時間與發推文時間差距很短,大約都不到一小時,
但是判決時間卻與發推文時間差距二週以上,
甚至與檢舉時間也差距二週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