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ttopop2 (lottopop2)》之銘言:
: 翻了一下過往檢舉案跟判例
: 個人認為地圖砲的認定過頭了
: 以這次的射精案例
: 噁宅這詞就會被檢舉地圖砲
: 但是我看了一下很多的檢舉案
: 有些可以很明顯的從本文或是其前後推文內容發現是有特定指稱某些人的
: 但是那些檢舉案還是有些被判違規
: 舉個例子
: 我今天在某篇新聞看到一個噁心的人做一件噁心的事情
: 我推文噁人
: 這並不代表我說全人類都很噁吧
: 但也有類似案例被板主認定地圖砲
: 亦或是這次中國武漢肺炎一堆殺貓殺狗的
: 推文下面說中國一堆神經病
: 以常理來看這形容也是針對那些殺貓殺狗的
: 不是針對全體中國人
: 卻也有類似案例被板主認定地圖砲
: 如果推文內容有
: XXX都是XXX
: 全XXX都是XXX
: 等關鍵字就算了
: 很多沒有卻還是被判地圖砲我認為判定標準過於嚴格
: 對於根據前後推文或是本文有辦法有明確連結的批評不能判定為地圖砲
: 因此試提此版規放寬案
: 請有相同看法的朋友支持一下
: 請附議
我會認為你的標題應該訂為「從嚴認定4-5指稱對象」,而非放寬標準
因為放寬標準其實最主要是討論攻擊行為的放寬,而非對象
目前板規4-5-3規定特定個人的人身攻擊需要特定個人檢舉。也是同樣的概念
但嚴格來說特定個人就僅限於在單一個人的情況下
特定群體或者不特定少數人其實是不適用的
然而我之前判過一個案例 #1SajQ1eP (C_ChatBM),是有特定幾個人去作家的推特亂
被轉貼到板上後,有板友用「廚」去稱呼這幾個人
後來我用4-5-3非當事人判無違規。
因為這個「明顯」是在罵那些人,自然需要由那些人來親自檢舉
以上述這個案例回過來看你的舉例...其實我不知道你是指哪個案例
我找了一下比較類似的 #1U8QsJCR (C_ChatBM)
以類似的概念,是否可以認定推文說的對象是
「那些毫無理由去罵別人辱華,完全不理性的人」呢?
這樣確實也是一個由少數人構成的特定群體
應由那些「真有去不理性謾罵的當事人來檢舉」
但問題就出在用來稱呼「這個特定群體」的方式。
用特定少數人特殊行為擴及到集體多數人的一般行為
或者以集體多數人的名稱來指稱這些特定少數人
也就是說,更適當稱呼這群玩家的方式應該是「這些去謾罵的玩家」
而非「支那人」。
就像日前發生FF潑精液案,可以稱呼「那個噁宅」
但有些人會刻意說「台男」或者「希洽-1」
當這種刻意以少數人的行為擴及到多數人卻要聲稱是僅僅針對少數人時,不太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