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擺明就是壞份子的不能罵喔?

作者: an94mod0 (an94mod0)   2021-03-17 21:16:00
※ 引述《Ikaros2601 (威伽露主)》之銘言:
: 推 u10400068: 一來我覺得這字的貶低性不高,二來工 39.9.228.62 03/17 16:08
: → u10400068: 作量也可以減少 39.9.228.62 03/17 16:08
: 推 u10400068: 關於這方面的濫訴很多 39.9.228.62 03/17 16:12
: 推 u10400068: 很多都只是正常的討論 39.9.228.62 03/17 16:13
個人認為洽妹尚無濫訴情事,工作量也在可接受範圍
如果u10400068板主認為濫訴導致工作量過高難以負荷
參考過往板史,調整判決標準無助於解決濫訴問題
建議也許可以從修改板規B-2著手
原條文:
B-2 以下事項違規處罰水桶一月以上,板主可視情況退文。
B-2-1 經板主群多數認定為無意義之建議/洗文章/亂板文。
新條文:
B-2 以下事項違規處罰水桶一月以上,板主可視情況退文。
B-2-1 經板主認定為無意義之建議/洗文章/亂板/濫訴文。
將濫訴納入違規範圍,並依希洽板規2-2板主得獨立裁量的內涵,取消多數決機制
惟須注意為避免過度影響使用者檢舉權利,判決時應以個案綜合標準為判斷依據
上述綜合判斷依據,包括但不限於過往言行紀錄、當時版面狀況、當下時空背景等
又考量u板主於#1WFvz19X (C_Chat) 所提見解
→ u10400068: 不要拿我跟邊板仔比
→ u10400068: 我不會亂檢舉人搞人好ㄇ
若經驗證屬實,邊板仔(曾於Marginalman看板發文者)確實有亂檢舉搞人情事
或可將檢舉人是否為邊板仔,也納入是否構成濫訴的心證標準之一
至於如何驗證是否為亂檢舉搞人,應以個案綜合標準為判斷依據
上述綜合判斷依據,包含但不限於過往言行紀錄、當時版面狀況、當下時空背景等
以上建議供u10400068參考,至於必要性或可行性,也能再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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