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art0eddie (smart0eddie)》之銘言:
: 4-4-1 與4-4-3是大量發文
: 於違規文章已有列舉
: 應無必要再節錄每篇文章內容
: 是否可考慮增列進例外
就我個人看法
要證明有洗板情事的話,最起碼應該直接附上「文章列表」的文字或截圖證據(最低程度
上有日期資訊顯示出來)
而不用逐一點入並複製文章內容。
(且照著過往檢舉慣例,也是這樣做的無誤)
不過老實說,由於在判准處分的事上,也需要看其內容是否有影響眾看板使用者的觀感,
我個人不會考慮准許在進行4-4 相關檢舉時,以「全文」兩字帶過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