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文章代碼
#1XBj2aOB (C_ChatBM)
二、申訴人ID
Syoshinsya
三、申訴理由
關於 4-5 的標準不一,已於上篇申訴中提到,不再贅述只完整附上上篇申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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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1XBb3oBF (C_Chat) 推文判決,4-5無違規為基準。
4-5 I 判決基準為「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
所謂「現實存在人物或群體」之主體套用至九層塔,本已相當牽強,這次有幾棵九層塔們受到傷害?而就算退萬步言,認可「九層塔」為一個指涉明確的群體,那在隨後判決細節就更在邏輯上讓人感到疑惑。
在「人身攻擊」的概念上,必須具備「主體、客體、攻擊行為、實質損害」,缺一不可。
被檢舉主體就我,略。
客體是九層塔?攻擊行為是不良?低品質?
實質損害是???
像是碰碎了某幾棵奉行「無以名狀」之理念的「九層塔」的玻璃心?或者是傷害了哪邊種植九層塔的農民?
還是的確只不過是「我」看了沒笑,「我」不開心,「我」被戳到G點?
然後我收到檢舉。
既然在該篇推文下能得到「4-5 無違規」之結論,那遵循先判,「低品質、不良、爛」文意與表現幾近一致,如果標準有所變動,那理應從輕,不管在心證或推定上都應如此。
為何在本篇推文下,改判 4-5-1 違規並處罰,實則讓人感到不解。
請新任版主審慎審視,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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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篇申訴本體。
在犯罪競合論中,在一次行為「可能觸犯」多次「規範」的情況下。
4-5 人身攻擊保障的是「受侵害客體『不受人身攻擊』」的權益。
4-7 保障的是「西洽版面『不受蓄意引戰』」的版面和諧。
本來在連續同主體時間不超過一天的多篇推文下進行多次各項檢舉,並多次計算水桶次數,進而處以永久水桶之方式本身就相當弔詭。
在連續計算次數上究竟保障了西洽版上什麼「權益」,如果只是要「這波討論」觸犯版規者閉嘴反省,那麼一次重罰加成云云,應以符合比例原則。
在一般認知下,在「針對同一主題之連續討論跟爭執或其餘判定」以合理判定下應視作「一行為」判決並在斟酌「一連串行為」中的犯行次數與嚴重程度進行處罰上的修正。
既然存在於多次計算水桶次數,而最終可達永久水桶 (無期徒刑、死刑) 之如此重的處罰刑度。
那麼在客觀層面下,在連續計算處罰次數之基準與明確性就必須更符合「必要性」與「實效性」。
一次重罰長時間水桶已有足夠嚇阻或管理者於管理上之便利情況下,在現行計算方式的充斥各種一次過半、一發畢業 (光這「一篇系列」我就吞了八「次」),這除了給「有心『者』」排除異己之外,對整體版面管理助益是否有正面影響,值得思考。
且本來判決基準就應該盡量一致以保持判決本身之信度以服眾人,而上期在各式版規理解或施行上出現爭議而一再改判之具體事實,早已突顯各方面標準不一的重大疑慮。
以現實上在交通規範連續處罰為例,就有所謂一定時間間隔或者是一定距離地點的區別。
既然如此,在「多次計算」至永桶這種有明顯剝奪使用者權利的案件審視下,不管是以多次 (同主體高關聯,時間相近) 推文視為「一次」行為加重,或者是追究多次檢舉保障版面秩序的必要、實效的比例原則,更或者在單一新興名詞概念上的審核基準差異,都應該要用以原先更高基準更嚴格的計算方式,以達成管理便利與言論自由方向管控比例上的協調。
請新任版主明察,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