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an94mod0 B-2-1

作者: nh507121 (特)   2021-11-08 16:56:10
※ 引述《an94mod0 (灯露家的小蠟燭)》之銘言:
: 申訴原因已於申訴文內說明
: 為不服板主因棄養違法,且棄養天竺鼠的族群非希洽使用者的判決
: 此為n板主於#1XXFTjLl (C_ChatBM)
: 說明#1XX_knqR (C_ChatBM)案及其他判決之標準後始可得知
: 因不服此判決,故提出申訴
: n板主回復「被檢舉人於11/05便提出另一篇檢舉之申訴 #1XXF5K4I (C_ChatBM)
: 被檢舉人本該可以該可以連同這一串申訴一起於11/05時提出」
: 然因板主並無說明原因,僅得就既有資訊
: 推斷無違規原因為板主採信被檢舉人答辯之人身攻擊指特定行為而非特定族群
: 對該判決並無不服,故僅提出#1XUrCh0v中對台灣人行人身攻擊判決之申訴
: 於11/5 n板主說明其認定標準前
: 並無任何預見該判決標準的可能
: 也已於申訴文說明申訴之標的
: 並無亂板意圖
: 以上
A-2 [申訴]:使用者不服板主判決時,得於3日內提起申訴。
明確講到了申訴時效必須在判決結束後3日內,您身為前任板主對於該申訴時效應該是相
當熟悉,怎麼會認為是從申訴回應說明判決標準才開始算呢?您這樣難道不是恣意解釋板

嗎?
且您於11/05 16:55 提出 #1XXF5K4I (C_ChatBM)申訴
我馬上於 #1XXFTjLl (C_ChatBM) 說明的時間點為11/05 17:20
除了少數幾篇檢舉案是在11/02 13:04判決,其餘大多數是在11/02 19:36才下達判決
若是不服判決標準,您仍有兩個多小時的時間可以提出申訴,個人認為已經相當充足,您
身為前任板主對於申訴時效應該十分清楚,怎麼不把握這兩個小時趕緊申訴,而是選擇在
時效早就過期多日後才提出申訴?
故維持原看法認為其並非單純程序錯誤而是蓄意亂板擾亂秩序判B-2-1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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