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XzptdxC (C_Chat)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2-02-03 17:44:00
另開一篇,說明如下:
詳情請見
┌─────────────────────────────────────┐
│ 文章代碼(AID): #1X-w84S3 (C_Chat) [ptt.cc] [公告] #1XzptdxC, #1X-R-VGq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43880964.A.703.html │
└─────────────────────────────────────┘
簡單來說,對於 4-7 第Ⅰ項
由於板主群錯用過往判例,導致您及其他六位板友的水桶
經內部討論後,將調整對類似案件的認定標準,同時先前「詛咒納豆」案衍生出的處分將
予以取消。
造成困擾,還請見諒。
※ 引述《n16482003 (葵の極み)》之銘言:
: 一、判決文章代碼
: #1XzptdxC (C_Chat)
: 二、n16482003
: 三、申訴理由
: 1.該判決對於違規具體說明不夠明確
: 針對4-7-Ⅰ之內容
: 一 板主S爭議文或者M違規文後,仍繼續發表或回覆相關文章。
: 二 經板主群多數決判定蓄意引起爭議者。
: 三 文章內容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經當事人檢舉者。
: 四 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等支持粉絲者。
: 五 蓄意挑起不同ACG相關作品粉絲之間紛爭者。
: 六 文章內容意圖擾亂看板秩序者。
: 本人之噓文內容應可先排除第一項第二款除外之條款
: 而若符合第一項第二款,除判決應明確陳述外
: 版主多數決之行為應詳細舉證該噓文具備『蓄意引起爭議之故意』
: 答辯文#1XxrXGfn (C_ChatBM)之中所謂版主判決陳述為以下三段
: 推 Abby530424: 4-7 違規 58.114.79.55 01/29 11:19
: →無判決陳述之違規判決
: 推 laptic: 4-7 無違規 118.101.44.49 01/28 09:20
: → laptic: 先說一下,跟 #1W-G5son 不同之處在於,這 118.101.44.49 01/28 09:20
: → laptic: 邊他說「7414」並未明確對象,因此無法認 118.101.44.49 01/28 09:21
: → laptic: 定是否明確在詛咒新聞當事人 118.101.44.49 01/28 09:21
: →陳述+判斷未違規
: → nh507121: 4-7違規 219.91.102.153 01/30 19:05
: →無判決陳述之違規判決
: 就第一項第二款,上述僅符合『多數』,
: 也無二人以上之具體陳述該噓文違規,
: 最後公告為片面宣告,亦缺乏完整陳述,
: 顯不符第一項第二款之要旨。
: 還是說說西洽版務在答辯文內容都不用具體理由只需推個條文違規即可?
: 何處蓄意何處引戰都不用,請問哪一條版規這麼寫?
: 就算想把4-7第一項第二款當成霸王條款來用也得有明確說明對吧?
: 若欲將該噓文內容加諸於第一項第三款,
: 則必須有『當事人』對該內容進行舉證,
: 這邊請問一下該噓文的當事人應該是誰?
: 如果是檢舉人則顯然雞同鴨講,
: 而若是該新聞內容所指之任何人,
: 則依版規第一項第三款,由本人證明該『無主詞推文』是針對特定人。
: 2.針對噓文內容之認定
: 內容如下:
: 『喔 7414』
: (1) 首先,該噓文不具備主詞,亦無法指向特定人,
:    (參答辯文#1XxrXGfn (C_ChatBM))
:   若有,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
: 請西洽「複數」以上之版主提出證明,
:    才可能達成版規4-7第一項第二款之前提要件。
:  若無,則該判決顯為濫用4-7第一項之內容
: (2) 針對數字7414之內容判斷
: 首先是檢舉人smart0eddie提供的Google搜尋結果
: https://i.imgur.com/aunolKu.png
:    檢舉人依然無法證明本人認知的無意義噓文可與該網路解釋達成一致性,
:    直至判決下達也拿不出任何補足證據,貼一個網路搜尋結果就打算草草了事。
: 現在連Wiki都能任意修改,何況是搜尋引擎跑出來的『片面解釋』
:    若搜尋結果可以當判決依據,那版主群想用4-7 第一項第二款,
:    依舊得由複數人以上明確說明該噓文主詞為何是特定人。
:    實際上無主詞導向的詞條,在現實就不可能達成告訴關係,
:    即使有主詞導向,依臺北地院103年簡上字第235號判決
:    以及基隆地院106年度基簡字第315號判決不構成公然污辱,
:    依彰化地院107年易字第1376號判決不構成誹謗。
:  
:    要是版主想說西洽4-7第二款或第三款認定標準不用刑法嚴謹也可以,
:    那還是得說明本人之噓文內容有明確的指向關係以及具體含意,
:    若依標準讀音(參國家編譯館),該推文發音為七四一四,
:    聯想成檢舉人所謂的「去死一死」顯然是聽者有心之行為;
:    如果西洽打算連這種詞都跟4-7第二款做連結,
:    老樣子,請複數以上之版主詳細說明該詞條的主從關係,
:    網路版規跳脫現實標準沒關係,但請別把文法構成一起扔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