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文章代碼
#1bn2xQmS
請貼上欲申訴之判決文章之代碼,以便板主查找判決文章
二、申訴人ID
SnowyOwl
由於單篇判決可能包含多個ID,同時本板非當事人申訴不受理
請申訴人標註自己的ID,否則板主恕不受理
三、申訴理由
我把我整理好的資料秀給版主跟大家看吧!
【4-5 人身攻擊】
A. 根據法律,對方可能已經觸犯了以下兩條法律了
「公然侮辱罪」要件:
侮辱:不涉及事實的言語謾罵、動作或文字圖畫。
該例:你「遲早會」像歐美圈那些「發瘋」到檢舉創哥畫亂倫
對象:侮辱的對象要可以確定是誰。
該例:「你」遲早會像歐美圈那些發瘋到檢舉創哥畫亂倫
公然:會讓多數不特定人可以看見或聽見。
該例:地點在公開的ptt
意思就是:對方在「公開場合」說,「我」遲早會變成「瘋子」。
資料來源:蔡文元/ 繪圖:Yen,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39
「誹謗罪」符合兩者:
外在想法:指謫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
該例:你遲早會像歐美圈那些「發瘋到檢舉創哥畫亂倫」
(但我本人沒做,未來也不會做;我還有其他動漫畫要看、遊戲要玩,沒時間做這些事)
內心想法:故意、意圖散布於眾
該例:地點在公開的ptt
意思就是:對方在「公開場合」說,「我會做那樣的事」。
資料來源:蔡文元/ 繪圖:Yen,法律百科
https://reurl.cc/E4m5OR
B. 罵人「瘋子」已確定涉及「侮辱」要件,許多法律網站都找得到。
C.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有幾項可能符合這次事件的條文:
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參考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44
D. 最接近「瘋子」的名詞是「神經病」。
根據目前的台灣價目表,罵人「神經病」是可以判賠30萬的。
(這個價目表網路上到處都有,可以簡單搜尋到)
依照上述所言,我在一定程度上已經遭受到了「公然侮辱」或「毀謗」,
卻沒辦法得到基本的正義伸張,是不是有點奇怪?
我自認我已經退讓很多了,但對方的處置竟然是連水桶都沒有?
根據我的法律知識,是「憲法>法律>命令」吧?
依我的認知,台灣的任何規則都只能跟上述的三項持平或更嚴格,而不是更寬鬆制定吧?
請問在PTT,版規可以比法律更寬鬆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也沒辦法了。
【4-7 蓄意引戰】
至於為什麼這件事沒有鬧很大,主因是我當時採取了一個策略。
「一律不回應噓文」
我從小到大學到的一件事,就是遇到不喜歡的人騷擾自己的時候,
就是要採取「不要回應」、「不要起衝突」、「趕快逃走」的策略。
因為這樣往往對方就會自討沒趣,默默地離開,才能把對自己的傷害降到最低。
但是,這種做法是不是都是所謂的「讓受害者暗自神傷地承擔所有的傷害」呢?
根據對方大量的推文,我擔心我若回應對方的噓文,版面就沒辦法維持得很整潔了。
我發文的目的,並不是想跟不喜歡的人筆戰,而是想跟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分享新想法。
以結果論來說,我採取的策略,確實使版面並沒有因此變得過度混亂,
但這卻是用「犧牲掉我的言論自由」換來的。
我不服氣,為什麼因為我退讓,想掌控好文章局面,結果卻讓對方可能因此逃過一劫?
就算4-7這條不會過也沒關係,我還是決定要申訴。
我至少能讓對方知道我非常不高興,
我要讓對方知道不是在網路上,就可以這樣不尊重他人,還出言傷害別人。
請於此處說明申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