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fm17) Re: [申訴] 不服水桶判決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5-13 16:04:28
※ [本文轉錄自 rocfrank 信箱]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標題: Re: [申訴] 不服水桶判決
時間: Tue May 13 15:18:09 2014
板主你好:
我的意思很簡單 你判定有挑釁之成份 那是對誰(當事人)呢? 當事人有認為被挑釁嗎?
照板規的字義來解讀 如果我對提出檢舉之對象無挑釁行為 那他就沒資格來檢舉我的也就
是不成立
我想當我上訴到在組務 這些問題你仍無法迴避 還有 你若沒新的回應 那算溝通完成了嗎?
謝謝!
為了讓你板主的角色能在這次"A-11" 確保不受外力介入判決下的疑慮 我將會提出上訴的!
※ 引述《fm17 (Sherlock)》之銘言:
: ※ 引述《rocfrank (roc_frank™)》之銘言:
: : ●19138 =26 5/12 fm17 □ [公告] 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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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文章代碼(AID): #1JSAFbEF (ONE_PIECE) [ptt.cc] [公告] 水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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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這一篇文章值 40 Ptt幣 │
: : └─────────────────────────────────────┘
: : 4、引戰推文:人身攻擊、挑釁、謾罵、引戰之推文經檢舉。(一句一罰)(同篇) ║
: : 請問板主 依板規之意 是經檢舉
: : 請問 我被判罰的推文 是當事人檢舉的嗎? 板主你判定我是對何人所說的呢?
: : 還請告知 謝謝!
: 我們無法提供檢舉人之名單
: 我們判定那句話具有挑釁之成分
: 故此判定
作者: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2014-05-13 17:57:00
拎北就是不爽 被挑釁 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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