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C_Center 小組長Rainlilt 行為不當

作者: hitolin (呼呼呼)   2012-07-16 23:58:18
申訴人:hitolin
申訴對象;小組長Rainlilt
申訴原因;
(1)小組長Rainlilt先警告後公告訂立規則,屬不當執法。
小組長在板上的辛苦與功勞,大家都看的到,唯前日之判決私以為並不妥當。
小組長也許早已想推行新策:「在卡漫夢工廠區刪文需備份,並令大眾得見」。
只是,小組長可能因事務繁忙未及公告。
然而這也造成了處理上的瑕疵,那就是,卡漫區各板主皆無從事先得知小組長您有此想法

小組長的想法很好,刪文有完整的、公開的備份,避免瓜田李下,私以為確為治板良方。
然而在未公告前,這也就是尚未推行的法令,一條法令還未公布前,怎麼能用壓在
立法院的條款去判刑呢?
例如在後座需帶安全帶之法令推行前,警察就去抓,那麼被抓的人要怎麼「事先知道」?
又,警察該依什麼法條合理執法呢?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就是要保護守法的人們,能先知,然後遵守。
但不知道的事情,實在無從遵守起,盼小組長理解這份為難。
為了避免疏漏,我到了PTT板務法規板,看到這項條規
3/21 j5 □ [公告] 卡漫夢工廠組規 2007 1.0版
該文提及:
1.卡漫夢工廠群組內所屬之板主設立之板規或小組長設立之組規,牴觸本國法律或善良風
俗所認定或台大批踢踢實業坊站規或卡漫夢工廠群組規(以下皆簡稱本組),無效 ;另板
規亦不得牴觸該所屬小組組規。
亦即卡漫區之組規不得牴觸本國法律或PTT站規,PTT站規亦有提及:
(2)組規制定權:
組長有制定該小組的組規制定權,但仍須符合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之規定
,與上層規範牴觸者無效,除另訂之規範不在此限。
同時PTT對板主於精華區之規定僅如下: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劣文
之處分。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可見得依站規,PTT僅以要求板主可針對不適當之文章進行刪除,並無其他更多要求。
是故本板於板規明確規定,若有不適當之文章、或不正確吐槽文,可由板主直接刪除,
若需警告或水桶,則於公告中確實舉證,此皆符合站規之規定。
就連PTT_LAW都在精華區中,將刪文區鎖起來,不將刪除之文章暴於大眾眼前,
因此在小組長公告之前,蔽板並未有不遵行板規、組務規則之舉。
但如果小組長希望卡漫區能公開刪除文章,供板友搜尋,我們也定當配合,只是
本次判決中,私唯一與小組長意見不同的地方,在於應先公告而後執法。
˙做一個假設的情境模擬:
如果今天在漫吐板,有人推文說「美少女戰士已經很舊了為什麼還拿出來播」!
而敝人判其「恣意攻擊動漫作品播放次數,水桶一天」,他來信問我,
查遍板規沒有規定如此,為何如此判決?
而私卻回答:我現在新修的板規,會有這一條。
那板友恐怕不會服氣,而該板友若上訴至此,小組長又會判板主勝訴嗎?
再者,根據中華民國「信賴保護原則」:
˙不得溯及既往原則
按大法官釋字574號解釋中說明,於憲法原則下的法治國原則,最重要的就是信賴保護
原則。簡單來說,無論是刑事法律或民事法律,都要使人民可得先預知,讓人民可以知道
於實定法上之法律效果,就算不懂法律,也可以知道了解。
故有「人民行為時所信賴之法秩序,如事後因立法者之政策考量予以調整,原則上不得追
溯變動先前法秩序下所保障之權益,否則即與『信賴保護原則』-法治國之另一原則相抵觸
,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乃法治國原則底下,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之要求,而為憲法
上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之基本原則,毋待憲法明文。」之說。
此謂「無論任何法規,皆應公布後方可依法行政」,若欲溯及既往,也應於公告後、給予
一定修改時限,絕無所謂「先警告、後公布規則」之做法。
板主若有做不好的地方,小組長執法於理當然,然而就此次這個處理部分敝人實感疑慮,
此次判決顯偏於法理之外。
望明鑑。
(2)小組長Rainlilt干涉漫吐板務之指控,說法漏洞百出,且有違站規,
破壞看板自治制度,顯管理不當
此段答辯將轉錄小組長Rainlilt之公告文於板上進行回覆
(3)小組長Rainlilt未經推文者同意,擅自刪除他人推文。
關於刪除推文於漫吐板上相關判例,其有判例可循 #1Cz-MMad #1C-EQf0O #1Dl-qD0O
根據板規所定「惡意訪客條例款」,進行違規處理
以下為被判定為惡意訪客的『惡意訪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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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發言嚴重違反板規、惡意違規者或是強烈違反普遍認定之網路禮儀 │
│ │
│2.三個月內沒有在板上發表文章過 │
│ │
│3.免洗ID <上站200次以下並且文章數50篇以下> │
│ │
│4.有劣文 │
│ │
◎ 板主的話:
關於第一項規定還有問題者,請以「惡意訪客」為關鍵詞,查閱過去的判決先例。
相信會給予不少幫助,解除不少疑慮。
不過要遵守第一條其實只有一個原則:尊重!
你平常怎麼尊重人,來網路上就算套著匿名ID,也請用同樣的方式尊重板友!
和一般的法律一樣,我們無法一一把「發言嚴重違反板規、惡意違規者或是強烈違反普遍
認定之網路禮儀」之用詞都在板規裡定義清楚。因此只能再詳述執行與判別流程。
如果板規只限定不可以用哪些詞句,那只是給惡意違規者鑽漏洞的空間罷了!
不過上面已經提供關於第一項規定的範例,希望能夠解除板友們對第一項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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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R小組長之行為,依照漫吐板板規和判例,實屬違反板規之不當行為
但爭議點在於,今天是R小組長以「小組長」之管理者身分,
將其組務板公告文轉錄於漫吐板進行公告,所為皆背負其「小組長」管理者身分一職。
站長於處理過程亦有聲明處理原則
「因此,申訴人firstkiki君在#1Fzwb5v1 (BoardCourt)中以推文提出之質疑,
以及該板另一板主hitolin君在#1Fzy0hNO (BoardCourt)中以推文提出之主張,
無涉板主是否可以行使、如何行使板主裁量權。
亦即,無論是否該板要自行處份firstkiki君之發言、
無論是否有人申訴,
小組長即使在申訴系統之外,
仍有其行政權限得以直接處份其所轄看板板主之不當言行。」
簡言之,無論管理者(板主/小組長/群組長)有無行使自身權力,
其不當言行,當受上位管理者管理監督。
s小組長於 C_CenterWork 判定firstkiki君「發言不當」一案,亦為漫吐板規之規範範圍,
卻未交由其他板主進行板規處理,而由s小組長以行政權限進行直接處分,
同理,R小組長任意刪除推文之不當行為:
R小組長當時是以「管理者」身分至轄下看板進行公告,卻任意刪除他人推文,
甚至引發民怨,致使數位板友至群組長板進行申訴,
照站長處理f君之原則「無論是否涉及自身權力行使」,群組長當有行政權限直接處分才是

欲平反之結果;
(1)先警告後立法,顯不合理,請求撤銷警告
(2)以多項不實指控為由,過度干涉漫吐板務,請求返還板主看板自治權
(3)小組長不當行為,群組長應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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