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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看板: C_ArtBoard
標題: [判決] OnePiece板主群:怠職+不服判決
時間: Wed Nov 21 22:38:15 2018
申訴案原文:
文章代碼(AID): #1Rybuzpl (C_ArtBoard) [ptt.cc] [申訴]OnePiece板主群:怠職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ArtBoard/M.1542610493.A.CEF.html
案件經過:
申訴人tontontonni對海賊板板主群提出兩個ID的多重帳號違規檢舉
因檢舉未通過 且認為板主群回覆過慢 因此提出檢舉
判決:
維持原判
判決說明:
申訴人tontontonni的申訴主張主要有兩項
一是依據OnePiece板規第三項所規定的分身違規
及板規第四項所規定的累犯制度
向兩個ID(k260/g8g89g8)提出檢舉
因為這兩個ID同時違規遭到水桶 且疑似為同一人
故板主群應向組務提出分身查詢
若經查證分身違規屬實 應以板規第三項分身違規判罰
且其中的k260之前已有違規紀錄 應該以板規第四項累犯加重處分
而經組務檢視隨檢舉所附上之證據及板主群答辯後
整理出板主群的幾項答辯主張大意如下:
1.板規第三項只規範當事人「於水桶中利用其他帳號發言」之行為屬違規
但遭提報的兩個ID在遭判決時 任一方都未在水桶中
因此也未有「於水桶中利用其他帳號發言」的行為
不同ID同時違規遭判罰也不視為觸犯此罰則 因此不符合違規要件
2.板規第四項的累犯制度 是在板規6.2之後新設置的違規項目
板規6.2的實施日期是4/29 而k260的第一次違規日期是4/15
板規6.2內加註的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Ⅰ累犯紀錄以違反6.2板規公佈日開始計算,7天以下之違規不計。」
因k260第一次違規時 板規6.2尚未施行
且此條規範亦有但書「7天以下之違規不計」
經組務詢問板主群後 確定7天之禁言亦算在「7天以下」
代表第一案即使在板規6.2設置後方違規 亦無法適用累犯加重
因此板主群在合議討論後 認定此案不符合違規累犯要件 故駁回檢舉
根據以上說明 組務方認定板主群駁回檢舉之理由已足夠充分 故裁決維持原判
而申訴第二項的裁決過慢問題 根據申訴人tontontonni的說法
板主群在收到檢舉25天
並在與檢舉人頻繁的書信往來後 才做出檢舉不受理的裁定
據此認為板主群對檢舉的處理不夠迅速積極
板主群確實曾自承這部分有待改善
但由於OnePiece板規中未有限制檢舉案的處理時程
加上這段期間內板主群亦有在正常進行板務公告
難認板主群有刻意拖延此一個案之意圖
因此在此不對其做出具體處置
關於檢舉處理時程問題
組務方會再與板主群商討如何改進 以維護板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