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useman1104 (長門房子人)》之銘言:
: ※ 引述《rock5421 (一匹狼 蘿莉愛吃棒棒糖!)》之銘言:
: : 1.4-5-Ⅰ 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
: : 請解釋不特定人物標示在板規何處
: : 2.並請解釋如何判定為不特定人物
: 前兩點於前文已有說明,不另行討論
: : 3.該推文中的幾隻表示為推文中特定人物,但不加入主詞的情況
: : 只能判斷為無法判定特定人物為何,如需延伸是對推文中版友進行攻擊,需要之資訊不足
: : 並"不特定人物"與"群體"並不能列為相等視之。
: : 而版主在判定中以"該推文無法判斷為對何人攻擊"故以該推文對所有推文攻擊評斷之
: : 此判決帶有個人主觀色彩並未依照板規明定之4-5-I判例
: 依據C_Chat看板判例
: "指明特定使用者"並非4-5之成立之必要條件
: 本案之判例與往例相符
: Reference:#1VpvQI_q (C_Chat)、#1VogKznF (C_Chat)
: : 綜上所訴 此為本人之論點
: 以上說明,本人認為說明已經足夠
: 若群組長未要求本人繼續說明,本人不再另行回應
: 以上
小組長舉例之項目都有明確"指明特定使用者"並非如該員所訴之未指明特定使用者
範例均可依循文章對話內容判斷對何者何群體實行攻擊
再者判例未有人舉例抗議並不足以作為舉證之項目
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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