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主管要求自願離職

作者: saralin5433 (朝著你飛)   2014-07-15 13:04:49
有個認識的朋友最近遇到問題
主管要求他自願離職
否則將在離職證明上面寫“不適任”
但是實際上主管也無法提出不適任的原因
我知道有些公司可以開兩張證明
一張申請補助,一張用來繳交給新公司
兩張離職原因會不同
但是同事擔心公司只開一張不適任影響未來求職的發展
請問有無其他辦法解決?
另外,主管這樣的威脅是否已經構成違法了呢?
謝謝大家
作者: Rosekaresa (小獅子)   2014-07-15 13:48:00
不太懂主管意思?是要求對方自動離職不支付資遣費?
作者: orangelumen (帳號被砍了0_0)   2014-07-15 19:23:00
換工作不用離職證明吧?什麼都是假的,只有非自願離職証明那張是真的,有証明才能領失業給付如果妳朋友做得夠久,公司還要付資遣費,別傻傻簽自願離職。要人走請按正常程序。相關郵件備份或手機設好錄音求自保喔
作者: maby404 (PANG)   2014-07-16 00:00:00
勞基法規定,離職證明書上不能記載不利於員工的資訊。而且雇主有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但是你朋友如果下間面試的公司,有打給前任公司確認應徵者面試時說的內容,很難避免該主管會不會中傷他。
作者: erty (寶貝,再見。)   2014-07-16 00:40:00
樓上,勞基法並沒有規定離職證明書的內容應該怎麼寫。第19條只規定如果勞工請求雇主發服務證明,雇主不得拒絕。施行細則草案的第十條(不利事項那段)並沒有被通過....http://www.hr.org.tw/news2.asp?ctype=7&autono=1476 供參
作者: maby404 (PANG)   2014-07-16 01:19:00
e大您好,雖然不利記載這條不在勞基法的本法上,請您參考此網頁,上有敘述是民法案件的判決,上禮拜上相關課程,該老師也是如此說的。http://laborvision.pixnet.net/guestbook/7我第一次回覆寫反了,如有造成誤會,還請見諒。
作者: erty (寶貝,再見。)   2014-07-16 09:09:00
嗯啊..."判決"....勞委會函釋還有可參考工廠法35條呢...我只是想說不要講的這麼篤定,不走民事途徑就沒判決了。
作者: maby404 (PANG)   2014-07-17 00:47:00
也是呢,臺灣人好像都不願上法院的,謝謝你唷
作者: sakuryo (黃瑄瑄)   2014-07-17 00:49:00
不適任又怎樣 給他寫
作者: yuti (40)   2014-07-18 16:45:00
不適任又怎樣,又不表示不適任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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