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推文有版友說 申訴省省吧
我今天真的深刻感受到了
也許我真的有不對的地方
可是勞資爭議科給我的感覺就是在保護資方
1.因為追貨是我的業務範圍 所以我沒在老闆娘要的時間追到貨 是我的業務過失
他罰款的部分是不是以前就約定過的 所以不一定違法
2.勞健保低報要舉證 但我是領現金的所以無法
3.就算要申訴 也是會叫勞資雙方開調解庭
4.做滿一年沒年假 在知道的三十天內沒提出異議代表默認
勞資雙方協議好 並無違法
5.老闆娘不是給我最低薪資 所以是不是沒加班費也是算在多給我的薪資內
(這個我真的很不懂 是縣府裡的那個人跟我說的)
總之 根本檢舉不了 覺得很氣餒= =
然後因為我做到今天
老闆娘算薪水給就是十月跟十一月的這五天
然後因為我很堅持 他還是把年假的七天算給我= =
可是是29000/30*7 朋友說要再*1.33 >"<
還有罰的250元計程車錢 他還我了 並跟我道歉(這真的出乎我的意料之外)
然後他問我工作上哪些不愉快我要離職(覺得他真的很裝傻)
我直接說因為你亂罰我的錢
他說那真的很可惜 什麼的 還說叫我要跟他當朋友要常回來店裡..............
無言
之後就是要檢舉他逃漏稅了
不知道會不會最後什麼都檢舉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