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提了離職 日期壓月底
主管退了回來
原因是沒時間讓他找人+現在很忙
要我直接去找高層說
高層與我主管關係極好(主管很馬屁精)
當然馬上打回票
原本月底請的四天特休也被打回
要我銷假 公司會算錢給我
說是怕交接不完 所以不能請
10/17禮拜一下班前我已把要交接事項逐一列給主管
但他到10/18禮拜二我已離開辦公室才發信告知哪些工作要交接給誰
還有說10/21禮拜五前要交接完
想問
1. 公司不讓我請特休是合法的嗎?
2. 勞基法規定滿兩年需20天前提離職
但員工手冊是15天,要依哪份為主?
如是要按照勞基法 那我們公司常沒按法規讓我們休假 又該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