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對於同性戀婚姻平權的看法是反對與贊成兼具
「凱撒的歸凱撒,天主的歸天主」谷十二13-17
我"反對"同性戀採用教會內的婚姻聖事 但是 "贊成"同性戀獲得世俗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教會的婚姻聖事是教會七件聖事之一
是一男一女在天主面前共同建立盟約關係,天主所建立的人不可拆散
這一男一女彼此相愛與天主共同攜手建立聖家並且養育後代
這在聖經內已經寫得很清楚
無庸置疑是只有一男一女所能共同寫下的聖事盟約
但是在世俗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並不完全等同天主教會內的婚姻盟約
法律上的婚姻是保障夫妻雙方的法律權益
包含個人身家財產以及健康照護責任簽署等權益
例如有一對同性戀伴侶
半夜其中一方重病送醫院急診
這時候醫院需要簽下緊急醫療同意書
由於他的另一半不具備法律上的約束以及婚姻關係
所以還是得大半夜地去連絡他的原生家庭或是找里長出面簽同意書
若是法律上能給予這個伴侶一個有效力的關係證明 (例如法律上的婚姻登記)
對我來說這比較符合人權平等的普世價值觀念,也較能照顧到同性戀者的權益
將來若是身故,財產分配等證明也能有較妥善的協商方式
同樣的像是那種同居多年的男女朋友應該也要有類似的辦理方式
在雙方同意之下建立這項有法律約束力的關聯性
所以對我來說非教會內的婚姻例如婚宴請客比較像是這項法律婚姻關係上的慶祝儀式
以我個人為例,五月一號聖家堂婚配聖事,五月二十號才想起來要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在教會內以及我們家庭慶祝結婚都是在五月一號
但是在政府機關與法律登記上都寫上五月二十號登記
登記後相關法律開始生效以及身分證上可以填寫配偶名字
相反來說
若是有一對同性戀伴侶走進天主教會說我倆都是教友所以應該獲得婚姻聖事的權利
堅持神父一定要替他們舉行婚配彌撒聖事
那我會建議這對伴侶直接逐出教會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