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騎走5小時「借用一下」不算偷 機車慣竊無罪確定

作者: Syd (Wish you were here)   2018-02-03 17:14:01
騎走5小時「借用一下」不算偷 機車慣竊無罪確定
2018-02-03 14:5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借用一下」不算偷?彰化縣廖姓慣竊去年3月8日傍晚,偷走
謝姓車主的機車,騎了約5個小時,同日深夜停回原地附近,事後被警方查獲法辦,不料
,彰化地院卻認為,沒有經車主同意,就逕自騎走機車,是「暫時使用」,沒有偷竊的犯
意,而判決廖男無罪,彰檢不服判決上訴,並指廖男騎走機車5小時,損害車主對機車的
所有權卻無罪,已違反社會觀念,不過,台中高分院仍認為,廖男只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可處3000元以下罰鍰,不構成刑法的竊盜罪,維持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毒品案出獄的廖男,去年3月3日起陸續犯下多起竊案,包括同年月3日凌晨
先偷機車,再騎贓車犯下2起竊案,同日中午被警方查獲,數天後,他又於7日與14日偷兩
家寺廟,另於同年月8日傍晚,於彰化縣永靖火車站前偷機車,晚間9時許,車主發現機車
失竊報警,不料,深夜11時許,警方卻在失竊地點旁找到機車,調閱監視器發現,廖男騎
走機車後約5小時,又把車騎回原地停放。
彰化地院認為廖男持起子等工具行竊,且又是累犯,但於警方查獲時自首,依加重竊盜罪
判處10月,至於偷騎機車部份,則判決無罪,法官可能擔心被輿論責罵為「恐龍」,還特
別強調,這不是第一起「借用」判無罪的案例,臺灣高等法院有1起類似判例,台中高分
院則有4件類似判決,法官並強調,有人主張在刑法竊盜罪中,增修「未得持有人之同意
,擅自使用他人之汽車、航空器或其他動力之交通工具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千元以下罰金」,但此草案未經立法院通過,基於「罪刑法定」等原則,法官只能判決無
罪。
彰化地檢署上訴二審,指騎走機車5小時卻無罪,抵觸一般社會觀念,另外,廖男消耗汽
油,騎回原地之前,沒有加油或留下油錢,應以竊盜論罪,但台中高分院認為,廖男騎走
機車,目的不是偷汽油,車主的汽油損失,屬於民事賠償,另外,台中高分院強調,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有未經他人許可,擅駛他人的車、船,可處3000元以下罰鍰的
規定,廖男觸犯的是行政罰,而非刑法的竊盜罪,據此維持無罪,全案判決確定,不能再
上訴。
http://img.ltn.com.tw/Upload/liveNews/BigPic/600_php1urro4.jpg
廖姓慣竊去年3月8日傍晚,偷走謝姓車主的機車,騎了約5個小時,同日深夜停回原地附
近,事後被警方查獲法辦,彰化地院認為沒有經車主同意,就逕自騎走機車,是「暫時使
用」,沒有偷竊犯意,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仍認為,廖男只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可
處3000元以下罰鍰,不構成竊盜罪,維持無罪確定。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31521
作者: mars1985 (╰|∵|╯)   2018-02-03 17:23:00
彰化也是一堆恐龍法官
作者: Altair ( )   2018-02-03 17:23:00
這次是恐龍法條+恐龍立法院啦...
作者: patashoe (掐理)   2018-02-03 17:46:00
刑法本來就很嚴格…也沒必要什麼都刑罰
作者: qoopichu (非洲邊緣魯蛇)   2018-02-03 17:49:00
都是慣竊了還放走...從小到大都以為未經同意借用=偷竊,這次真的大開眼界了而且查獲後還算自首嗎?這只是認罪吧?
作者: ISbn94 (ISbn94)   2018-02-03 17:52:00
是偷用不是竊盜 這應該要告別條之前就發過類似的新聞 我記得是告另一條
作者: song103 (阿松)   2018-02-03 18:10:00
那偷拿別人的錢再還回去也不算竊盜阿...無言
作者: weiyucsie (選擇那刻 才算開始)   2018-02-03 18:10:00
原來汽油部分也不算!!
作者: jeon1255 (卡車榮)   2018-02-03 18:14:00
以後出門騎別人的車,被抓到我就掰說我只是借騎去買東西
作者: abd86731 (HSEric)   2018-02-03 18:45:00
可以 這很彰化
作者: hikki52 (Wer)   2018-02-03 18:54:00
荒謬
作者: sevenbox (安靜)   2018-02-03 18:54:00
或許以後常人認知的小罪可能會判死刑,犯大罪無罪釋放
作者: a4567850 (臘腸狗)   2018-02-03 18:55:00
法官可能擔心被輿論責罵為「恐龍」,還特別強調,這不是第一起「借用」判無罪的案例,臺灣高等法院有1起類似判例
作者: sevenbox (安靜)   2018-02-03 18:55:00
例如未繫安全帶要關個幾年,酒駕致死無罪,因為一個有自主意識一個沒有
作者: a4567850 (臘腸狗)   2018-02-03 18:56:00
會這樣判的就是恐龍啦 第一起是 你判的這件也是
作者: sevenbox (安靜)   2018-02-03 18:57:00
保險申請理賠都會去追溯造成原因了,結果法官只看當下跟未來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8-02-03 18:58:00
應該是告侵佔吧。。。應該是從法條本身規定還有構成要件去看 條件稍微不同會從甲罪變乙罪
作者: weiyucsie (選擇那刻 才算開始)   2018-02-03 19:16:00
這個案子應該就標準的 使用竊盜,有興趣可以查一下討論
作者: OrzOGC (洞八達人.拖哨天王)   2018-02-03 20:08:00
文組法匠
作者: mazu (他只是個孩子啊)   2018-02-03 20:34:00
使用竊盜的確有判例可循
作者: InInYanYan (鶯鶯燕燕)   2018-02-03 23:30:00
恐龍
作者: qreen322 (小姿)   2018-02-03 23:47:00
那如果不小心竊車騎車撞到人,車主還要去說明不是自己騎的,強制險可能還會出險?怎麼偷騎有還就不構成竊盜罪勒...
作者: keepaflash (Hey Ya)   2018-02-04 00:24:00
法官要成為記者以後蒙羞的職業了嗎?
作者: GLUESTICK (口紅膠)   2018-02-04 00:51:00
大家都去借那法官的東西用吧
作者: aa4live (Horse)   2018-02-04 03:58:00
看推文就知道彰化多悲哀 一堆法盲還自以為正義
作者: qmaper (~卡片~)   2018-02-04 07:22:00
內文詳細看 其實真的還蠻合理的一堆人看到無罪就高潮了
作者: gn80797 (zun)   2018-02-04 08:03:00
立法院的問題阿,不趕快通過在拖什麼
作者: asd7486 (Shirley)   2018-02-04 09:36:00
油->民事…
作者: Tidal   2018-02-04 10:10:00
理組法盲
作者: serenitymice (靜鼠)   2018-02-04 11:00:00
可以用民事為什麼非得用刑事?法條就寫明要有不法「所有」意圖了,這也能怪法官喔叫法盲真的不為過,刑事無罪不代表就沒事好嗎你是可以去跟法官「借」東西啦,到時候被判賠就不要哭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8-02-04 13:01:00
生活經驗=/=法律構成要件 就像吐血八點檔常說的”共犯“跟法律上的“共犯”很大不一樣還有一堆名人嘴上常說的“保留法律追訴權” 這也是錯的去志光還是學儒買本法學概要還是民形法就知道補教名師出版整理好好
作者: leodream (waiting)   2018-02-04 13:32:00
https://plainlaw.me/2016/08/27/unauthorized-temporary-use-of-others-property/大眾法學素質如此 還想推國民法官???
作者: ISbn94 (ISbn94)   2018-02-04 13:36:00
這推文內容真的不意外
作者: asuka627 (asuka627)   2018-02-04 15:19:00
刑法的構成要件要都符合才能適用法條,不是一般人民認為好像有罪就可以。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8-02-04 16:55:00
先不講通說少數說 實務說見解說(法律也是很常意見分歧)之類的區別 要講法就是搬法條搬構成要件對案列逐一審視這新聞就標準的標題殺人法 都知道台灣媒體濫到掉渣還會相信???現在找資訊那麼方便 真要懷疑法官亂判估狗"竊盜罪"或者使用竊盜 或者直接去找判決書也可以那麼多方法不然直接去志光買本名師著作的刑法也OK(絕不是廣告)XD
作者: wumike   2018-02-04 17:49:00
這是刑法書上很基本的使用竊盜,所有刑法老師都說不構成竊盜的主觀故意
作者: belongs (。夜貓。)   2018-02-04 19:00:00
............那要法律幹嘛,抓到就說借用啊
作者: ISbn94 (ISbn94)   2018-02-04 19:17:00
解釋了老半天 還是有人看不懂 聽不懂啊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8-02-04 19:17:00
被抓到瞬間還了嗎? 這案例是已經還回去上面有人貼網址了 一個蘿蔔一個坑 一個動作套一個構成要件只要一個行為不符合竊盜罪某一個條件 就不犯竊盜罪所以文章是有講要修法 但躺在立法院阿
作者: wumike   2018-02-04 19:50:00
簡單說,竊盜要有據為己有的意圖,既然有要還,就不符竊盜罪。
作者: welf (豆干)   2018-02-04 21:42:00
簡單的說 難道彰檢是笨蛋嗎? 主要也是 法官的自由心證
作者: hms5232 (未)   2018-02-04 22:12:00
我覺得是記者下標題故意要帶風向 內文詳細看的話其實沒問題與其說法律和人民認知有出入 不如說是人民法學素養不足之前有個在轉彎車道直行被開罰 還找議員來助陣 不曉得這駕照怎麼考的(更何況地上箭頭方向看不懂應該要看醫生)
作者: iooiekme (心靈頻率的穩定)   2018-02-04 22:46:00
可以現在借開,十年後還車嗎?.....都不用買車啦......以後缺什麼就跟鄰居「借用」,用完就歸還,被抓到頂多罰錢而已......社會會大亂啊,恐龍法官!
作者: aa4live (Horse)   2018-02-04 23:10:00
呵呵 普通竊盜罪也可能只判處拘役可易科罰金 甚至直接判罰金 還不是只有罰錢而已XD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8-02-04 23:23:00
所以當車主車不見10年期間都不會報警嗎XDD 如果10年內沒報警小偷還或許不是竊盜罪 不過到時是車主更蠢竊盜罪算是容易查詢構成要件的罪名 那麼愛假設自個估狗達成竊盜罪的條件 自個一個蘿蔔一個坑慢慢假設
作者: ss7761101 (小檳榔)   2018-02-04 23:50:00
上次不是還有個襲胸不到10秒不算犯罪嗎
作者: minionsll   2018-02-05 00:10:00
法官 是活在上一個時代的人嗎 ????????
作者: sun511250 (彰化比爾陳)   2018-02-05 02:54:00
推文已經很多大大講的很清楚了 這件案子法官一點也不恐龍好嗎
作者: ziponer (秋思化刃)   2018-02-05 09:54:00
撿回收因為一個紙箱被逼到自殺,這個...幹
作者: qmaper (~卡片~)   2018-02-05 10:12:00
他無罪是因為起訴錯法條啊 不是竊盜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18-02-05 15:27:00
恐龍的是立法院 可惜還是有一堆恐龍民眾不想搞懂就開嘴這樣的法律水準現在推國民法官真的笑了
作者: ISbn94 (ISbn94)   2018-02-05 17:28:00
撿紙箱那個是要據為己有 這個偷騎是沒有 很難懂嗎 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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