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去年被罰12.44億 環保署撤銷彰縣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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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15:12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台化風波戰線延長!彰化縣政府去年對台化
M22汽電共生鍋爐裁罰12.44億,創下環評法實施以來最高行政罰鍰,喧
騰一時,台化當時對此不服提出訴願,環保署訴願會今天做出結論,認
為彰縣府有認定事實錯誤、未盡舉證調查責任及處分理由不備等違誤,
裁定撤銷彰化縣政府行政處分,並另為適當的處理。
彰化縣政府與台化自鍋爐申請展延設備操作許可證起,就一路纏鬥,台
化操作許可證於前年9月底期滿,前年6月申請展延,但被多次退件後仍
遭到駁回,事情鬧上中央,環保署還召集彰化縣政府及台化進行協商但
破局,隨後台化提出訴願。
案件過程中,歷經彰化縣民眾大動作示威夜宿環保署,最後環保署訴願
會撤銷彰化縣府處分,同時駁回台化直接要求展延,不過後來彰化縣府
又對M22鍋爐使用燃煤成分進行調查,並稱台化過去8年來使用生煤成分
不符合環說書要求,獲利龐大,開出12.44.億元的天價裁罰,台化再提
訴願。
訴願結果稍早出爐,環保署訴願會認為,彰縣府並未實地稽查檢測確認
台化有無燃燒不符環說書成分要求的生煤,亦未查明台化公司燃燒生煤
經由防制設備與技術處理後,是否有未符合環評承諾的加嚴標準、其製
程實際操作排放對環境有無不良影響、復無實證資料認定有增加環境負
擔致違反環說書內容情形,僅以台化申報生煤樣品成分分析證明,就認
定其所使用的生煤成分不符環說書之成分要求,即據以裁處不法利得,
顯未盡舉證責任,亦不符合環評之立法目的與宗旨。
環保署訴願會還指出,就算可以台化所購買生煤成分證明,作為不符環
說書內容之處分依據,也應以台化每批次購買生煤不符環說書內容的時
間點,認定3年的裁處權時效是否已經消滅,且彰化縣政府是否已扣除
台化營運成本、淨利、停機歲修以及曾經購買符合環說書內容之生煤金
額,亦有待釐清。所以訴願決定將彰化縣政府裁處台化公司不法利得的
處分撤銷,並另為適當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