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漫長的舉報公文追蹤分享

作者: aliylsh (葉阿里)   2018-11-14 23:59:10
https://i.imgur.com/EXhCRfO.jpg
這是彰化民生地下道,它最近長這樣。
我想分享一個這陣子的小故事。
先說我不針對照片中的個人,
不過我非常確定這是一個違規的看板。
民生地下道本身是公共建設,上方也是公有道路,
一般來說候選人的看板要嘛是私人贊助空間,要嘛是花錢租的,
既然這是公有地,就不可能有合法的選舉看板。
柯文哲開行動競選總部去公園一樣被罰錢。
於是我先寫信給縣長信箱,並拍了照舉發這塊看板。
之所以使用這個管道是因為一來我不確定這項業務歸誰管,
二來寫縣長信箱就會成文,避免被吃案。
縣長信箱是有時效性的,
我在9月下旬寄信,9月底就收到了縣政府工務處的人回信,
信裡面寫的,翻成通俗語言就是,
民生地下道上面不是我管的,我幫你轉給別的單位,
如果你想再進一步知道後續發展的話,再打電話來問唷。
於是本里真的打電話去問了。這是我追公文漫長旅程的開始。
工務處的尤先生很客氣地向我說明,
民生地下道和上方的路都屬於彰化市公所,縣府沒有管轄權,
因此他只能把文轉給公所和縣警局,請他們處理。
然後尤先生問我,那您的這份投書,我們就這樣結案了哦好嗎?
因為業務已被轉出,我想說再來也只能問市公所,
便同意尤先生以結案辦理那份投書。
事實上投書的部分是結案了,不過那個大型看板的後續在彰化的公部門間確實還在處理,
尤先生跟我說,他把文轉給了市公所的工務課,也把公文號給我,
說我可以打過去問。
我們來到市公所這一道關卡。時間同時來到10月。
市公所的王先生收到了這份文,
王先生說,他有發文請縣警局過去現場看,
警察先生給他的回覆是,這塊看板沒有影響到交通,
所以警察先生不能做什麼。
不過警察先生認為看板違反了彰化縣的「競選廣告物使用規則」,
但這個法的主管機關是縣政府,
因此承辦人員王先生又把文轉回了縣政府。
縣政府工務課劉先生說,這個法的主管機關是縣府民政處,
於是文再轉到民政處,具體來說是民政處下的自治行政科。
自治行政科的羅小姐非常有耐心且客氣地解釋,
依照規定,投票日倒數10天的這段時間,才叫選舉期間,
所以這塊看板「目前不是選舉看板」,也不適用競選廣告物使用規則,
(順帶一提,在我發文的今天開始,它終於是選舉看板了。)
即使它是選舉看板,拆的執行權限還是在市公所,縣府雖是主管機關,
但也是要發文請公所去拆。
羅小姐說,因為以前都沒人用過這項使用規則,所以公所對法可能有所誤解。
羅小姐又進一步補充,最近其實還有其他民眾也反應競選看板的問題,
不過正如她所說,民政處要到投票日前10天才有法可管,
在這之前,這類違法看板要用別的法處理,
縣府正在釐清到底它算是廣告看板、大型廢棄物,還是什麼鬼的。
而所謂的縣府正在釐清,指的是工務處會文彰化縣建設處、環保局,
確認要用什麼法規來釐清。
這時候已經是11月初了。
就在這星期,終於確定了,
這樣的一塊大型看板,它屬於彰化縣建設處使用管理科的權限,
而這一份流浪了2個月的文,11月2日發到使用管理科,
不知道為什麼,7日才發到該科的林先生手上,
下個星期就要選舉了耶。
我今天向林先生詢問處理進度(畢竟7日到現在又5個工作天了),
他表示手上還有其他待辦業務,他預計這星期五會把這份文發給市公所,
請他們處理。
如果我想關心,可以下星期一再打給他,他會跟我說發給公所,誰收文。
這是我9月舉報的事項,到11月14日今天的處理情況。
最後談一下本里個人的心得。
我必須說,這些所有這些交談過的公務人員,
我並不認為他們是在踢皮球才這樣轉來轉去,
而是如其中一位羅小姐說的,承辦人員對那些相關法規都不熟悉,
也許真心覺得不是自己的業務,也許認為自己沒有權限處理,
而他們可能一開始也沒有很積極在確認法規,
加上公文往返,來來回回走了很多沒必要的程序。
坦白說,我對這樣的結果可以理解,但很不開心。
在這整個過程中讓我對公部門的運作邏輯更進一步了解了,
我也希望可以有更多人關心公共事務,
並且主動向公部門或民意代表表達意見。
承辦人員對法規的陌生,正說明了以往市民是比較不關心這一塊的。
有些東西久了,大家習以為常,
事實上,我們能做的應該比我們以為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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