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里長候選人買票 低收選民500元賄款已花光
彰化檢警查賄又有斬獲,檢警日前接獲情資,首次參選彰化市某里長的吳姓候選人(56歲
)涉嫌透過前任老里長當樁腳現金買票,檢察官陳宗元指揮彰化縣刑大偵第三隊、彰化分
局偵辦,昨日檢察官陳宗元、施教文、莊珂惠、劉欣雅指揮警方搜索候選人及樁腳住處,
並傳訊選民。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淑媛指出,候選人除自行買票,也交付現金5萬元給曾任里
長的許姓樁腳,以每票500元行賄,吳姓候選人、樁腳與多名選民都坦承行賄或收賄,有
部分選民為低收入戶,經濟狀況差,收下500元賄款早已花完,但檢警仍查扣選民繳回的
4500元、與尚未發放的3萬元賄款。檢察官複訊後,將吳男及許姓樁腳依違反《公職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分別諭知5萬元、3萬元交保。
該案搜索候選人及樁腳住處、傳訊選民,有里民向《蘋果》投訴,其一家三口沒有賣票,
卻被警方持傳票帶回分局製作筆錄,偵訊期間也不能要求看相關的證據,且未要求聘請律
師,卻有法扶律師到場。到底,里民面對調查,有哪些需要配合?那些權利可以主張?
律師廖國峻說,若里長候選人涉嫌賄選,即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行
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罪,收賄之人則可能構成刑法第143條之投票收賄罪,最重可判3年,檢
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協助辦案,依刑事訴訟法第71-1規定,司法警察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
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訊問,故警察需出示通知書始屬合法傳喚。且民眾如果有正當理由是可
以不用配合,警方則應報檢察官核發拘票,民眾救需要配合調查。
廖國峻提醒,犯罪嫌疑人有權選任辯護人,在辯護人到場前得拒絕接受訊問,而具有原住
民身分或是低收身分的民眾,也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律師協助。但在偵查階段,依據偵查不
公開原則,民眾無權要求檢視證據了。(鄧惠珍、詹智淵/彰化報導)(鄧惠珍/彰化報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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