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找不到適合的版可以問
所以在溫馨的嘉義版求救一下
朋友在嘉義買了一層中古公寓
當時契約是9/3交屋
但是賣方因為還沒搬出去 所以想要延遲到9/19交屋
延遲交屋的部份當然要算違約金啦
代書在契約上也寫著賣方要在9/19之前搬出去
可是,今天9/15 賣方說他們已經搬出去了 要今天交屋
但問題是我朋友因為工作外出的關係 到9/20才能交屋
關於我朋友延遲的部份可能也要算違約金
仲介的說法是責任在於我朋友(why???)
不然就各退一步都不收違約金(可是他們延遲的比較多天耶!!!!)
請問,這樣違約的責任在於哪一方?
我認為我朋友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啊
第一,若不是9/3賣方要求延遲交屋,早就可以交屋了
第二,契約上寫的是賣方要在9/19之前搬出去,
所以我朋友把工作行程排在9/19後再交屋,也沒問題呀?
為什麼責任會在於我朋友呢? 頂多延遲的天數互相抵扣吧?
請各位有房屋買賣經驗的綠豆指點迷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