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in (Rain)》之銘言:
: 然後呢? 有提到要扣你薪水嗎? 不是丟了"試用期三個月"6個字就沒你的事。
: 你應該詳述你對於你們公司有試用期這件事,存在著什麼疑問。
存在什麼疑問?
首先,我是知道勞基法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但是身為一個求職者,我只是覺得如果用這三
個月能判斷自己適不適合這家公司與工作也沒有關係,合約上也沒有說過了試用期後假設
不適用除了請我離職會有什麼處置,所以這點我倒是沒有什麼意見。
: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 所以試用期只是勞雇雙方的約定而已,但是試用期間,雇主仍然不能違反勞動基準法,
以
: 及其他勞工相關法規的規定。
: 既然公司以不適任為理由要求你離職,那就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要你終止
勞
: 動契約。
: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一、歇業或轉讓時。
: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 那你就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
: 第 17 條
: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 資之資遣費。
: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
:
: 結論:你們公司若說你在試用期間不適任,要解雇你,就必須給付資遣費,
: 未做滿三個月也要給。
: 很多公司都說「試用期內未達標準要員工離職,且不給資遣費。」這是錯的。
: 有些公司還會給你簽切結書,還有更惡劣的3個月快到了就叫你走路,用一些
: 理由解雇,有些公司短期缺人都用這招。
: : 2.做不到七天離職不給薪
: 依勞基法第2條 第三、四款,有工作就要按比例發薪水,一天也是。
: : 3.離職者不論年資,都要在公司再上15天才能離職,否則要扣三~五天的薪水
: 這邊講到離職與扣薪問題,分兩部分來講。
: 離職:
: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
: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只要提前10日跟雇主告知,很多公司都規定必須提前
: 1個月告知,其實是不對的(工作3年以上才需要提前1個月預告),即使你已經簽約了,
: 但因與勞基法牴觸,所以合約也無法生效。
: 有跟公司簽那種怪怪合約的...別怕,與勞基法牴觸都是無效的,但還是建議簽約前
: 自己要先看清楚。
: 原原PO因未滿1個月,故可僅以口頭告知,隔天就可以不用去上班。
: 扣薪:
: 也是違反勞動基準法。
: 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第27條順便: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 : 4.訂做制服一套要押金伍仟元,未就職一年即離職不歸還押金(制服可以不用歸還)
: 我想先知道,押金是從薪水扣?還是你先自己拿錢給他? 這有差別。
我並沒有拿到制服,但是我聽其他員工說是從薪水裡扣的。
: : 當時因為不簽就不能去上班了,所以我就簽了!
: : 而在這個月的24號我自己寫了離職單並當下就走了,公司的幹部跟我說他一定會扣我
薪
: 你自行離職就沒有遣散費了Q_Q
說真的,他可以給我應得的薪水就可以了,我並沒有想要資遣費。
: : 的叫我想清楚再走,但是因為在那裡工作真的太不愉快了,所以我還是走了…
: 所以跟你抗壓性不足似乎也有點關係
抗壓性??這份工作晚上的下班時間是平日午夜12點、假日凌晨2點,但我常常要做到延
遲半小時或是1小時(最晚有做到3點多),而且該公司帶人的方法是想到什麼就教你什麼
,完全不告訴你公司的流程是什麼,然後事後再用這點來批評你說為什麼會連這個都不知
道?這樣的教學方法我無法接受,所以我離職,跟抗壓性應該沒有正面相關。
: : 現在我想請問大家,我知道那張契約因為違法勞基法在先是無效的,所以我是要等到
下
: : 月領到薪水發現真的被扣了再去申訴,還是要先去申訴呢?
: 領到錢,發現有問題再去申訴,記得要跟公司要薪資條。
: 申訴地點請找市政府→社會局→勞資關係科
: 會有專人幫你解答,他們會問你要不要開調解會,通常公司收到
: 調解會的通知都不敢不去XD
: 嘉義的慣老闆實在太多了,很多勞工因為不懂勞基法抑或是怕麻煩,寧願把薪水拱手給
: 人,這其實是不對的。特地去找這些法規,還是希望血汗勞工能更重視自身權益,政府
: 也應該積極宣導,讓勞工更熟悉勞動基準法。
當初會寫這篇文章是希望不要再有人像我一樣去到這家公司遭受同樣待遇,所以每個寫信
來問我的人我都有回覆該公司的名稱,就像Rain版友所說的,希望各位求職者都能更重視
明白自己的權益,不要因為怕麻煩而讓這些老闆們得利。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