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溺水命懸一線,他以為那是別人家的孩子,選擇了冷漠離開,結果得知溺水的居然
是自己兒子時,悔恨已晚。事后,這位父親竟然將兒子的死怪罪到社區居委會身上,并
且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最終被法院駁回。
昨天,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無錫法院十大典型案例”,這起“姚某人
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不但入選“十大”,而且因社會影響大、百姓關注度高而位居“榜
首”。
2010年6月27日晚上6點左右,姚某某、邢某某之子姚某(6歲)獨自在其一家租住地
社區的河道小碼頭玩耍時落水。姚某某得知有小孩落水,沒有立即下水救援,當他回家
沒有找到兒子后,方才返回出事河道,發現溺水的正是自己兒子,將兒子從水中救起,
但為時已晚,小孩已經溺水身亡。
事后,姚某某、邢某某以社區居委會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提起訴訟,并索賠兒子
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搶救費等合計47多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姚某某兒子出事的河道,當地村委并不是法定管理人,對孩子的
溺水死亡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河道管理人對河道周圍的設施設置、管理沒有欠缺,
已經盡到一般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上訴人姚某某及其妻子存在明顯過錯,應
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法院依法駁回姚某某夫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