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基督信仰板板規1050213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1-29 07:24:02
基督信仰板板規1050111板、1050127第一次修訂、1050129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1. 於本板發文或推文者,視為已閱讀本板板規並願意依規定發文。
2. 所有於文章中顯示的暱稱與簽名檔,均視同為內文的一部份,適用板規。
3. 以下規定如未特別規定,任何人均可檢舉違規行為,板主亦有權不定期巡察版面以維
護版面秩序:
3.1 違規行為在板規發佈、修改前發生,不溯及以往。
3.2 違規行為已發生超過14天,不受理檢舉。
3.3 檢舉者有舉證責任並告知違規事項,否則板主有權不受理。
3.4 板主受理後,若板主向當事人詢問問題,三天內未得回覆,則視同當事人放棄解釋。
第二章、
2.1 文章有下列情形者,由板主m文要求修正,未於24小時內修正者直接刪文。
2.2 空白文、字數未達50、注音文、火星文、亂碼文、錯字文、
內文出現商業廣告、標題出現他人ID。
第三章、
3.1 人身攻擊者,視情節輕重禁言三天至三十天。
3.2 針對言論本身予以批評不算人身攻擊,但如果針對發文者在用詞上有貶低之意,
則視為人身攻擊。
3.3 人身攻擊僅當事人可提出檢舉,採不告不理制,板主不主動介入。
3.4 針對團體、族群或人物在用詞上有貶低之意,接受任何人提出檢舉,板主亦有權介入
處理,並得判定違規並依第3.1之條文處理。
3.5 本板不鼓勵因為個人的宗教意見,就對當事人所屬的團體、族群或人物進行貶低的行
為,因為這只是在煽動不合理的仇恨,無助於溝通與討論;所以不拘是基督教,同性
戀群族、天主教或其他宗教團體等亦同受到保護
第四章、
4.1 禁止任何鼓勵負面行為的言論,板主得視情節輕重禁言三至三十天。
4.2 建議、主張、傳達、鼓勵、倡導負面行為或負面思想,如傷害他人、自殺、詐欺等皆
視為違反本條規定,由板主判斷。
第五章、
5.1 轉載PTT他板文章,應主動聲明已事先獲得原作者同意,並應有50字以上個人心得。
如經板主查證或原作者告發,發現為擅自轉載者,一律刪文並禁止當事人再有任何轉
載行為,再犯視為鬧板。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違規者依板規第二條處置。相同文章
如已經被轉載過了,後發者一律刪文。
第六章、
6.1 轉貼新聞或網路文章者,每週最多三篇,並應附上50字以上個人心得及出處網址。
6.2 每週超貼三篇者,一律刪文,再犯視為鬧版。
6.3 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及出處網址,違規者依板規第二條處置。
6.4 相同文章如已經被轉載過了,後發者一律刪文。
第七章、
7.1 若發言有下列情形,已對本板秩序造成影響,板主得提醒勸告;若勸告後仍未改正
或屬於勸告亦無法改正之情形,板主有權視情況終止討論、刪文或禁言三至三十天
7.11. 於多篇或同篇多次發表無關該文章或板旨之推文、文章。
7.12. 胡言亂語、不知所云、表達有問題造成閱讀困難。
7.13. 其他宗教信仰(包含非正統基督信仰)以自身典籍、教義或教導,意圖挑釁、否定
、毀謗基督信仰。
7.14. 引戰(主動尋釁未參與討論之他人或團體),由板主判定。
7.15. 鬧板(無善意討論之意圖),由板主判定。
7.16. 牽涉本國政黨或政治,包含二岸議題。
7.17. 牽涉他板事務或紛爭。
7.18. 牽涉私人恩怨。由板主判定。
7.19. 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發佈私人間的水球、信件或其他個資。(當事人自己在本板
主動公開過且仍可查證到的個資,不在此限)
7.20 每日(00:00~23:59),每人發文、回文的篇數,合計不得超過5篇。
轉載文章、轉貼網路資訊、廣告宣傳等,亦計算在每日篇數限制內。
有特別情況或需求者,即便事先得到板主同意,最多仍不得超過10篇。
第八章、
8.1 允許發表買賣文。每週限一篇。有意者請一律私信給發文者,不得回文。違規者一律
刪除。如教會有活動或課程欲宣傳,發、回文均依本條規定辦理。
第九章、
9.1 未經當事人同意,禁止修改或刪除他人推文,如經舉證檢舉確認,一律水桶三十天。
第十章、
10.1 若經PTT帳號部確認多個帳號均為同一人,則一個帳號違規,視同所有帳號違規。
10.2 如果A帳號初犯某條板規,則視同當事人的B帳號亦為初犯狀態;若使用B帳號觸犯
同條板規,直接以累犯處理B帳號的違規行為。)
第十一章、
11.1 板主公告禁止回文,回文一律刪除。如對板主處置有意見,可至組務版申訴。
11.2 如對板規內容或板務執行有意見,應私信向板主反映溝通。若溝通後無法達成共識
,亦可至組務板向小組長表達意見或申訴。
第十二章、不受歡迎板友條款(安心空間條款)
   
12.1 違規三次以上之板友,板主得公開名單,將其視為不受歡迎之訪客。
12.2 其他板友在發文時,有權聲明要求不受歡迎之訪客不得推文或回文參與討論。
12.3 有事先聲名之討論串,不受歡迎之訪客一律不得回文;但同個討論串,其他人的回
文,不受歡迎之訪客可以推文,但仍應遵守其他板規規定。
12.4 視情節輕重,板主得判斷禁言三至三十天。
第十三章、
13.1 上述規定,板主得隨時修正刪減,但每次修訂應另發公告於板上,並且不得溯及以
往。
作者: iamsheep (??)   2016-01-30 1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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