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一份蠻有意思的文件,包括了TJC內部決議的『死罪』清單。有鑑於
有TJC的『自封全權代表』在這裡混賴,所以貼出來,大家可以存檔,可
以慢慢用!:P
例如,TJC『自封全權代表』無故攻擊,抹黑其他教派或他人,說話不算
數,屢勸不改,是不是可以算為『仇恨、爭競、惱怒、紛爭、嫉妒、兇
殺』?無視三尺士萊馬赫的真實信仰,與其聯手攻擊、抹黑他人,是否
可以算為『異端、結黨』?『位格』觀念復活,算不算『說謊』?都將
是很有趣的問題餒!~~~嘻嘻
=========================================
真耶穌教會臺灣總會
歷年重要決議文
第四十三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72 年 8 月 28 日
案題:請討論「真理研究」內容結論案:什麼是致死的罪?
決議:照真理研究之結論通過。
一、淫亂、拜偶像、姦淫、作孌童、親男色、同性戀、偷竊、貪婪、醉酒、
辱駡、勒索(林前六 9、10)。
二、污穢、邪蕩、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
妒、兇殺、荒宴(加五 19~21)。
三、褻瀆聖靈(太十三 31、32)。
四、膽怯、不信、可憎、說謊話(啓廿一 8)。
五、何等情節者應除名?
(一)故意干犯致死的罪,而有發酵作用者(林前五 1、2、6、13)。
(二)反抗大局,不聽從勸勉者(提後三 8,太十八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