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ehoboth (火流星!降臨!)
2021-11-18 15:05:31※ 引述《df31 (DF-31)》之銘言:
: 那位跳出來『拼命搖頭』的老大人間消失了,所以可以回答您的這貼。
: ※ 引述《rehoboth (火流星!降臨!)》之銘言:
: : 講一些看法
: : 1. df31先前把台灣福音書房(會所的官方出版社)出版的
: : 《肯定與否定》第五卷,人論
: : 其中的一部分轉貼過來,註明出處會更好。
: : 而我想指出的是--
: : 「人的構成,是三元抑或二元」這個框架,不是聖經所企圖探討的。
: 那怎麼解釋帖前5:23和希伯來2:14?經文明明提出人類結構的框架?
如果要說「經文明明提出人類結構的框架」,
我認為還需要更多證據才能支持
「這兩處不僅僅是提及,而是要論述人類的組成有哪些要素」
這樣的框架
: : 聖經作者在論述其他事的時候,提及看似二元或三元的用語;
: : 但,若要用聖經佐證人的構成是三元抑或二元,證據不足,或者範圍不適用。
: 否定了上面兩處經文。
不,僅僅不認同「經文指出人類結構的完整框架」
不論那框架是二元抑或三元。
: : 舉一個例子
: : 今日的考古,認為耶穌時代的猶太人分很多派別(例如聖經沒提到的愛色尼派)
: : 聖經本身也提到了法利賽人、撒都該人、奮銳黨這三派
: : 那如果用聖經去佐證「猶太人分幾類」
: : 是三?
: : 還是四?
: : 還是更多?
: : 還是只有兩類?(保羅在羅馬書2:28,就只分「外面作猶太人」「真猶太人」兩類)
: 讓我想起老唐用:三元論把人分成三種人所以是諾斯底,的荒謬邏輯。
: 1- 二元而三元之爭,是人的結構問題,不是分類問題。這是完全錯誤的類比
你已經先認定了「聖經有提及,就可以用來作為相關框架的有效證據」
這是乞題
(在論證時把不該視為理所當然的命題預設為理所當然,
是一種不恰當預設的非形式謬誤)
然後再以此挑剔「提及群體」的分類,不適用類比於「提及個體」。
: 2- 可見,錯誤的邏輯害人之深,洗都洗不掉。
看來是如此
: : 福音書跟保羅書信衝突嗎?
: : 不是,而是在談不同的事;
: : 而且福音書和保羅書信兩者,都不是在探討「猶太人該分成幾類」。
: : 把「人的構成」,企圖以文字框限出一個理型,
: : 甚至進一步探討這個理型的構成元素有幾個。
: : 這種思考框架,更靠近希臘哲學,而不是聖經的論述所要表達的重點。
: 所以,上面提及兩處經文都是『希臘哲學』的產物了?
「忽視經文的前後文連貫,輕易把經文抽取片段,視為佐證其他框架的證據」
這樣的思考框架,更靠近希臘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