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f62 (老漁)
2024-08-17 09:02:421. 檢舉人:df62
2. 被檢舉人:come
3. 違反板規:
come基於私人恩怨,再度刻意公開公佈本人個資。觸犯以下版規:
9.8 牽涉私人恩怨。由板主判定;每次若認違規,板主應先警告,警告無效方得禁言。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若多次違規本條,加重處分。
9.9 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發佈私人間的水球、信件或其他個資。(當事人自己在本板
主動公開過且仍可查證到的個資,不在此限)
由於是累犯,請求版方從嚴處理。
4. 佐證資料:
證據
文章代碼(AID): #1cipI6F2 (Christianity)
以往判決
文章代碼(AID): #1c3HeUNw (Christianity)
補充:再次借用檢舉名義洩露本人個資。這種一而再再而三的惡劣行為,懇請版主加重處分!
文章代碼:1cm4Gi6G
作者:
speed2 (祝平安.喜樂^_^)
2024-08-20 15:19:00你自己公開發表的,有什麼好洩漏的?
作者:
NewCop (新警察裡王)
2024-08-20 18:44:00嚴格說起來不是老魚自己公開發表,是他為了檢舉別人,所以自己提供身份資訊給小組長,經小組長核實後判決不過同樣是已經公開的資訊沒錯
作者:
Lanword (新的開始)
2024-08-20 19:03:00問題是這個版不是給任何人狹怨報復,拿別人現實名字做文章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作者:
come (come come )
2024-08-20 20:42:00如果不想公布,可以私信檢舉,這也是有前案可尋現在變成他的名子是他玩弄版規的工具,當別人討論到他的著作與作者時,他高興檢舉就檢舉,版規變成他的工具了個資法也沒有這樣玩的,自己公布的,根本不算個資法保護的範圍。
作者:
df62 (老漁)
2024-08-21 20:18:00有人氣到發傻死命踩版規,還要怪我哦?笑死人一樓的【屬靈人】好好去翻判決記錄
是挺慘的 這好像也算一種暗中做的事被公開在光下….可以理解這抓狂的感覺啦畢竟一堆人都私下一套表面一套 很常見啦也不想突然被公開個資被認出來啊畢竟大多不是什麼光鮮的事還是少跟人結怨比較好 不然仇家找上門….就鬧很大了。。。。就像原配跑去小三公司大鬧那樣你也阻止不了這PTT鄉民就很常給人肉搜啊雖然這樣是真不大好啦 因為大家都是不想公開的嘛現在這樣子 從教義戒律來看 大概就是這句吧馬太福音22 :「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往好的方面想,這至少比後面那句的來得好啦你就看看這「拉加」是不是都口頭禪了難怪一天到晚在跟PTT審判訴訟啊 XD
雙方可能有長期嫌隙,怕影響見解公平(所有經常性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