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說版:小弟認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無牌車(拔大牌)應直接保管處置。
但桃園市政府卻以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109年2月27日桃清隊修字第1090005803號函稱,移
至保管前要有清潔隊公告無人認領後方可執行。
這樣會變成有牌車的權利比無牌車還小。
從各方面來看都非常不合理。當然如果鄉民有比較成熟的法律見解也歡迎告知賜教。
今天收到市政信箱的回覆後嘗試找幾位議員服務處諮詢,其中梁維超議員服務處的主任非常
令人失望。他的回覆無視法規也不以法論法;而是一切以所謂的便民,也就是鄉愿為立論基
礎。
竟然還說只要不妨礙交通,那麼車輛是私人財產不可以隨便拖吊...一個市議員辦公室主任
可
以說出這麼沒有法治精神的論點真的是令我非常訝異和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