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魯正準備勞安,幫你解答吧~
法條如下所示一字不漏打給你看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也就是營造業啦~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
第3條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
之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至少一人為專職。
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
之工作。
附表二擷取營造業部分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
一、未滿三十人者 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 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
生管理人員各一人。
三、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員各一人。
四、三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師一人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
以上。
五、五百人以上者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師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二人以
上。
這樣夠清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