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人員能否兼職 北市工務局烏龍回覆
致被列出786件廠商缺失
〔記者何世昌/台北報導〕審計處五月函詢北市府「工程工地負責人」能否兼職?不料,
工務局承辦員未確認法條及契約恣意回函「不得同時兼任」,導致審計部列出七八六件廠
商缺失,要求北市府向廠商開罰。為此,北市府八月廿九日緊急開會決議:工程費低於兩
千萬元者,工地人員得兼任勞安及品管;逾兩千萬元者,擬依審計部要求每日罰處兩千元
。
《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九條第一款第一目指出,「預算金額未達兩千萬元者
,工地負責人於徵得機關同意後,得兼任,並以兼任三項工程為限」,但內文並未進一步
規定「兼任」、「三項」的認定標準,因此,今年五月十六日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向北市
府提出疑義案。
未料,北市府工務局承辦員未詳讀契約範本、作業要點,也無洽詢法務單位,六月二日即
回文,「所稱『兼任三項工程為限』,除法令另有限制外,係指兼任其他標案工程職務;
是以,本府工程之工地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同一工程其他職務。」
工務局開會急自圓其說
北市審計處據此回文查察民國一○二至一○五年間一三三一件工程,計有七八六件承包商
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即監造單位現場人員違規兼職,七月七日發文要求北市府開罰:罰
款逐日計算,每日兩千元。
為了回應審計處,工務局、法務局、採購單位歷經半天討論才發現,六月二日的回文是大
烏龍;相關條文並未規定「工地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同一工程其他職務」,實務上,工地
負責人也兼任工地主任、勞安主任或品管師。工務局長彭振聲表示,近期會「自圓其說」
,並發文向審計處解釋原委。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30020
那該工程有很多工地的話
然後又再發包是算各工地兩千萬還是算業主跟甲方的兩千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