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之前為農業用地,依土地法106條規定:“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 前項所稱耕作,包括漁牧。” 你們的土地應為出租耕地,若沒有契約簽訂租用期限,那為不定期租約,針對不定期租約若要終止,可依土地法114條規定主張收回。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四、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
五、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
六、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
七、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用第四款“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終止契約看否可行。
另外116條規定“依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契約時,出租人應於一年前通 知承租人。” 要在一年前通知承租者。
如果承租人承租期間有對土地施作改良,你們要終止時必須支付土地改良費給承租人。
而122條規定“因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 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現在雙方有爭議,可以先找該土地的該管理地政機關,先詢問看看,或者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找律師也不遲。找律師是要錢的。
以上就土地法規的相關規定給你參考。
引述《RichyDeng (jesus_love_you)》之銘言:
: 我爺爺那一代留下的土地,最近我爸有計劃要賣掉,可是卡在那塊地爺爺那時(大約民國3
: 0幾年)有出租給別人(沒訂立租賃書面契約),但那人每年都有付稅金給我們,當初那塊地
: 租給那人時僅供耕種用,現在那塊地變建築用地,那人就在上面蓋鐵皮屋,現在我爸要收
: 回,那人就說要拆屋還地必須拿出1200萬(那塊價值約3600萬)。
: 我覺得不公平,當初只給他耕種並非蓋屋,而且現在那鐵皮屋只是當他放置農具的倉庫而
: 已,蓋加拆的錢也不用到1200萬,根本獅子大開口。
: 現在那人還假好心說我們的地給他照顧那麼多年了,怎麼會不值那價錢,他又說不願給錢
: 沒關係,他不怕打官司,感覺有備而來。
: 我知道可以問律師,但在那之前,想請教大家,碰到這類的問題,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嗎
: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