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前輩好,
小弟目前任職於土木顧問公司,有技師資格且工作超過2年,近期準備要轉換跑道(進修及
想辦法轉行),因此對於去年修改後的營造業法有些疑問,翻閱了工程會及營建署相關函
釋仍不解,想請教是否有人知道解答?
1. 在營造廠登記為專任工程人員,又在與土木無關的行業正職(繼續性工作)上班(假設為
科技公司,先不論在科技公司勞健保問題)。
2.在營造廠登記為專任工程人員,在原土木顧問公司辦理留職停薪。
先講1,依照營建署營署中建字第1081198617號函釋,另一份工作雖非營造業,但為繼續
性工作,仍違反規定。且依照營造業法本意,即在於確保專任工程人員能於工作時間內好
好上班確保施工品質,因此這個於法於理都是不通的。
而講到2,實務上在顧問公司留停後已無工作事實,能於營造廠好好上班,但不知道法律
上會不會認定這仍叫「受聘於顧問公司」因此違反規定?
或是說如果原顧問公司勞健保皆停保,僅登記於營造廠,就不會衍生成違反規定?
手機排版還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