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目的事業處理場所』有何不同呀??
查法規-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解釋如下:
一、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
辦(管)機關審查同意,供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填埋、轉運、回收、分類
、加工、煆燒、再利用等處理功能及其機具設備之場所。
二、目的事業處理場所
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可收容處理營建剩餘土
石方為原料之既有磚瓦窯場、輕質骨材場、土石採取場、砂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
、預拌混凝土場、水泥廠及其他回收再利用處理場所。
上述二者看不出那邊不同,二個都是回收再利用,不知道有高手可以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