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2014二試

作者: japwoon (It's a baca da)   2014-11-07 17:21:10
2014年司法官第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014.10.18 15:20-18:20
一、甲、乙二人長期與A有嫌隙,因而二人約好共同教訓A,某日看見A單獨一人在堤
  防邊散步,於是說好將A打成鼻青臉腫的輕傷程度即可(輕傷的故意)後,一齊向A
  跑去。甲先趕到A身邊,想用腳踹A的腳,卻不小心踹到腹部,當場導致A的內臟
  破裂而死亡,乙隨即趕到而尚未出手。試問甲、乙二人的行為,應如何論處?試根
  據實務與學說見解詳細分析論述。 (30%)
二、甲某日於一豪華別墅區設置路障,A開車回家經此路障無法通行因而下車察看,此
  時甲即持水果刀出現,逼迫A一同前往A宅搜取財物,剛進屋中A就乘機掙脫甲的
  控制奔向屋外求救。當時甲雖然看到許多貴重財物,但是由於頗為擔心被捕,只好
  空手速離A宅,行至不遠處有一間中古機車行,甲向老闆B表示欲購買店中的某部
  機車,所以要先試騎看看,B同意在其視線範圍內測試,但甲一騎上車後,卻以據
  為己有之意思,頭也不回地逃離該處。試根據實務與學說見解詳盡分析,本案甲之
  行為應如何論處? (30%)
三、甲涉及多起重大經濟犯罪遭羈押,但甲對許多案情均拒絕回答,偵查陷於膠著。某
  日,警方借提甲至警局,並通知甲妻乙亦至警局,希望乙能勸甲說明案情,後警方
  藉故上廁所離開,甲見四下無人,遂偷偷告訴乙某個藏有鉅額不法所得的秘密人頭
  帳戶,囑乙想辦法處理。但警方早就在偵訊室桌底下裝設隱藏式竊聽器,這些談話
  都被錄下,並循線查獲該帳戶。試問,此錄下之談話以及查扣之帳戶資料可否作為
  將來法院認定甲有罪之證據? (30%)
四、甲、乙涉嫌貪污一併被提起公訴。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檢察官所提之證據清單含有
  檢察官訊問被告乙之訊問筆錄(以下稱證1)及調查局調查員詢問證人丙(甲之配偶)
之詢問筆錄(以下稱證2)。甲之辯護人抗辯:關於證1,共同被告乙訊問筆錄,因
  檢察官未給與甲有詰問乙之機會,因而該筆錄不具證據能力;關於證2,調查局調
  查員詢問丙時,既知丙為甲之配偶,卻疏未告以得拒絕證言,因而該筆錄亦不具證
  據能力。審判期日,乙已棄保潛逃,經法院裁定分離審判。法院以乙無法傳喚而駁
  回甲之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乙到庭接受詰問之請求。證人丙經法院傳喚到庭,經法
  院告以得拒絕證言後,丙拒絕證言而未陳述。法院最後仍採認證1及證2作為甲有
  罪之證據。試說明法院如此採證之合法性。 (30%)
五、甲明知乙向丙購買海洛因供己施用,竟具狀向檢察官告發乙於A時、地販賣海洛因
予丙。偵查中,甲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目睹乙於A時、地販賣海洛因予丙。
檢察官以乙涉嫌販賣海洛因予丙提起公訴後,第一審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以證人
  身分傳喚甲,甲向受命法官稱:「我痛恨跑法院,審判期日不想再來。」受命法官
當場徵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同意,命甲以證人身分具結後,甲仍為同上之證言
  。乙不服第一審論處其販賣海洛因罪刑之判決,提起上訴。甲於第二審第一次審判
  期日到庭,具結後再為同上證言。嗣因乙提出甲涉嫌誣告、偽證之告訴,檢察官於
  偵查中向甲提示相關證據並稱:若於乙販賣毒品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得依刑法第172
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否則,將以偽證、誣告罪起訴,並具體求處重刑。甲認
  檢察官已掌握相關證據,乃於第二次審判期日到場,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乙為
  供己施用而向丙購買海洛因」。乙經判決無罪確定後,檢察官執甲先後陳述及證言
  ,以甲涉誣告、偽證罪嫌,提起公訴。甲在誣告等案件審理時辯稱,因受檢察官以
  證刑相脅,並以刑法第 172條減刑規定勸誘,始為不實陳述,該部分陳述,非出於
  任意性,應予排除。試問: 
  (一)第一審於準備程序訊問甲是否合法?甲在第一審準備程序所為虛偽陳述,是否
成立偽證罪? (30%)
(二)甲先後在偵查、審判中具結後所為虛偽陳述,其罪數? (15%)
(三)甲之誣告、偽證,二罪間關係? (10%)
(四)甲辯稱其在乙涉嫌毒品案件第二審第二次作證時之陳述,因係受利誘而不具任
意性,有無理由? (15%)
(五)甲有無刑法第 172條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 (10%)
得參閱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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