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版規v1.2版(2013.10.16修正)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09-15 16:06:54
第 一 條 本版為程式設計者和業主雙方的溝通平台。
本板供發表與 CodeJob相關之文章,並允許發案徵才;但價格由雙方
協商為主,本版版主若非必要不干涉雙方價格問題,
已開有專板或相關性有限之文章,應妥善利用各項資源。
第 二 條 文章、簽名檔或推文禁止包含下述文字或內容:
     1.挑釁、侮辱、攻擊性內容(包含惡性批評價格);
     2.注音文、火星文或其他難以閱讀之內容;
     3.政治言論;
     4.與看板無關之廣告文;
5.無酬勞之案件(P幣視為無酬勞);
6.學生專題性質之案件;
7.個人資訊隱私。
第 三 條 發表文章時應選擇適當分類,或複製正確文章範本,
     並詳細填寫範本中高亮欄位,若無適當分類應採用 [討論] 或 [分享]。
第 四 條 下列文章應先以站內信給板主審核通過後,始能張貼發表:
     1.問卷、調查、訪談或其他類似需求,審核後得自行發表;
第 五 條 自介文章發表後,超過隔年同日始得重新發表。
第 六 條 除符合上述之規定外,所有文章不得重複發表。
第 七 條 使用看板應遵守未列於上方之法律、站方規範與群組規定以及學術網路公約。
第 八 條 罰則:
     1.違反 第 一 條 至 第 二 條 者,初犯刪除文章,
累積兩犯視其情節水桶 7天至 30 天,累積三犯則視情節處分60天至
10年水桶(永久水桶);
     2.違反 第 三 條 至 第 六 條 者,劣退文章後水桶 14 天至 60 天;
     3.違反 第 七 條 者,刪除文章或劣退文章後水桶 7 天至 168天;
作者: mp19990920 (郝渴連)   2013-09-15 16:32:00
建議 二.6 改回"學生專題性質之案件"較適當,因為學校作業不一定是專題。p.s. 四.2 我看不懂...XD發案文發了就發了啊,七天後能幹嘛???另外請問一下,禁止發文者刪除推文這條確定不放嗎?
作者: cleanwind (C.Y.)   2013-09-15 17:11:00
四.2當初是為避免浮濫重複發案而設的。主要是避免手動置底 :p 這是我當初的考量。現在新板主決定即可 :)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09-16 15:25:00
就看意見到甚麼程度 我就修改到甚麼程度但是一旦牽涉到商業行為 對不起 我絕不讓步我個人請向價格不公開化 若各位有意見我會在修改一次後投票
作者: mrbigmouth (大嘴先生)   2013-09-18 17:44:00
建議 是不是先把板名改回正常狀態啊?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09-19 21:46:00
還有其他的意見嗎? 若沒有我要修改v1,2版了
作者: EveForEve (以惡制惡,以暴制暴)   2013-10-17 06:27:00
發案人應在文章標明是私人或公司發標,若為公司要公開公司姓名,個人認為價錢可以私下談,但名聲很重要。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17 19:03:00
其實,我覺得手動置底無可厚非。這樣反而證明這仍是活的資訊/專案。只是不應當過頻繁:幾個頁面或一兩個月就夠了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17 20:37:00
狼大說的我懂 但狼大樓上說的我就有點不知道意思是否可以補充一下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18 00:44:00
?? 是指EveForEve 還是我在哪篇的敘述?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18 07:48:00
Eve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18 17:19:00
我猜大概是希望法人案主的話個資要公開以便徵信吧,不過雖然法人不適用個資法,但是強制入板規似乎也不太尊重吧我是覺得這個用建議跟道德勸說比較合適(私人意見)
作者: EveForEve (以惡制惡,以暴制暴)   2013-10-19 04:12:00
恩,個人是希望公司行號外包應該要資訊公開,至少有名字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0 12:54:00
等投票結果出來 我還要跟小組長交換一下意見
作者: sz (宅)   2013-10-20 18:13:00
反對 二.5: ptt架在學網 不能太市劊反對 二.6: 一部份原因同上 且專題/論文所有功能不見得全部自己做 外包不見得不合理是否可以/適合外包由學生自己與指導老師認定即可本版無需負擔審查責任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0 21:43:00
2.5這一點沒辦法,若你認為傷商業行為有問題可以詢問法務
作者: sz (宅)   2013-10-21 00:50:00
我反對的是本版禁止非商業行為(無償或P幣報酬)的發案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1 20:11:00
這一點我可能沒辦法妥協
作者: sz (宅)   2013-10-21 21:16:00
請問理由是? 版主不覺得在學網上只允許商業行為的發案確禁止卻禁止非商業行為的發案是本末倒置嗎?
作者: KanoLoa (卡)   2013-10-21 21:32:00
發案要是無償還能叫發案嗎,是求人幫忙根本走錯版了。囧
作者: sz (宅)   2013-10-21 22:24:00
為何無償就不是發案? 報酬1元的案算發案嗎?
作者: KanoLoa (卡)   2013-10-23 00:07:00
明顯不夠充足的酬勞可能會是什麼正常案子嗎?2.6 比較類似包下專題大部分。若只是研究分析需要一個模擬軟體,這種案子我記得版上沒有檔過。
作者: sz (宅)   2013-10-23 02:42:00
明顯不夠充足的酬勞是你個人的看法 也許也是版上絕大數人的看法但只要有一個人覺得可以接 案子就成了 這是個人價值判斷問題無需版規規範包下大部份是多少部份? 就算專題全外包又如何? 那是學生與指導老師的事 一樣無需版規規範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3 03:31:00
你會害勞尾會長上板主的麻煩喔(請參考打工板跟SOHO板)勞委會找上另外,就是因為PTT架在學網上,發包功課會學校惹來麻煩給因此全PTT都禁止買賣功課:除非教授許可或非本科系的工具那個除非還是經過爭取才通融的,如果不希望這個板被神之干予大法摧毀最好不要無限上綱。
作者: sz (宅)   2013-10-23 05:59:00
在學網上的"營利行為"理論上是不允許的 跟作業/專題無關「好人卡撲克牌」事件 站方說明 http://www.ptt.cc/news.8.html有償的案件不一定是營利行為 但無償的肯定不會是營利行為沒理由禁止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3 06:12:00
看本本身只是佈告欄,媒介中心,並無營利營利的是使用者看版本身
作者: sz (宅)   2013-10-23 06:23:00
站方說明"本站使用者涉及商業營利行為之管理機制"這段再看一次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3 07:59:00
那您也無須在這裡爭辯了,直接檢舉關版就好了
作者: sz (宅)   2013-10-23 08:19:00
有償案件是否涉及商業營利行為不是我所關心的重點 也不是我有能力舉證的 沒有檢舉之考量
作者: KanoLoa (卡)   2013-10-23 15:07:00
15萬做超負荷案子就很反了,無酬會更激化,明顯接受不能阿版規應是盡量配合大多數使用者需求,或許立意良善,但明顯無法被多數使用者認可的規矩,還是多考量吧。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3 20:40:00
還有哪些地方有疑問可以提出
作者: sz (宅)   2013-10-23 20:48:00
反什麼? 檢舉被判引戰不成立嗎? 無酬會更激化什麼? 看不懂這麼說好了 正妹發無酬案很可能一堆人搶著接 說不定還想附贈每週一次幫忙電腦掃毒並整理硬碟檔案呢 每個人對報酬的定義與認知不同 金錢只是廣義的報酬之一但不是唯一
作者: KanoLoa (卡)   2013-10-23 22:19:00
我之前也正好想講正妹發案!但你不覺得這就只是單純求助嗎需要有人無償完成專案,應該有比codejob版更適合的地方反是指反彈,版上勞方多,相對更重視勞方利益不喜愛無酬
作者: sz (宅)   2013-10-24 00:42:00
一般程式語言版是給人發問 程式通常還是發問者自己寫本版是給人發案 程式通常由接案者完成發案者可能根本不會寫程式 去他版求助有困難
作者: KanoLoa (卡)   2013-10-24 02:00:00
這種況狀去程式版會比較多志工願意幫忙才對。
作者: sz (宅)   2013-10-24 03:24:00
發案者可能根本不清楚要那個語言的版問 本版也未必沒志工無償的案發出來 也未必不能說服案主改為有償本版沒理由拒絕無償案件
作者: BaBi (迅雷不及掩耳盜鈴)   2013-10-24 22:38:00
認同sz大看法,限有償而拒絕無償的確很弔詭…畢竟不論有償無償,刊登後是否接Case是由使用者自行決定,沒必要先擋下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4 23:29:00
抱歉 這一點我可能不能讓步,因為無報酬爭議性會更大
作者: BaBi (迅雷不及掩耳盜鈴)   2013-10-25 00:27:00
如果是學生專題我是認為不妥, 但是這個應該可以單獨拿出來設?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5 06:54:00
我不可能為了一個方便結果害板上吵得更大還有本版拒絕接重複的業務
作者: sz (宅)   2013-10-25 08:21:00
拒絕接重複的業務? 那版上大概只能發討論版務的文了怎樣算吵牽涉主觀認定 需要更明確的定義才好討論那串被鎖文的15萬發案討論串算吵嗎?
作者: whatsAcc (我花開後百花皆殺)   2013-10-25 09:29:00
我只問如果無償的產出,被使用於商業用途呢?
作者: sz (宅)   2013-10-25 10:08:00
不管有償無償接案前都要想清楚 碰上了可以在本版發勸世+討拍文
作者: whatsAcc (我花開後百花皆殺)   2013-10-25 10:16:00
勸世+討拍這方法實際嗎? 之後要是被告呢?有償案件會有維護雙方權益的合約規章 無償拿什麼保護學生
作者: sz (宅)   2013-10-25 10:23:00
我搞不懂為何寫了無償案會有被告的風險用什麼理由告寫無償案的人?
作者: whatsAcc (我花開後百花皆殺)   2013-10-25 10:49:00
如果案件本身就有問題 或者之後產生 譬如智財權爭議我們合約是制定在一個期間內其專利權歸屬及商用行為限制無償呢? 無論提告或是被告 要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作者: sz (宅)   2013-10-25 10:59:00
無償寫的程式還是可以宣稱著作權不是嗎?至於被告 實在很難理解為何接個無償案會有被告的風險
作者: whatsAcc (我花開後百花皆殺)   2013-10-25 11:02:00
著作權是本來就有呀 可是版權呢? 專利權呢?如果案件本身有資料侵權等任何違法問題 而接案者不知情接案者可因為不知情而免責嗎?學網上無償用於學術用途 如何避免漏洞 我覺得這可以討論
作者: sz (宅)   2013-10-25 11:14:00
版權就是著作權吧 程式似乎不能申請專利權 演算法才可以接案者若能侵權資料由案主提供應該就免責了吧
作者: whatsAcc (我花開後百花皆殺)   2013-10-25 11:17:00
請問無形產權只有這幾種嗎?
作者: sz (宅)   2013-10-25 11:20:00
^若能舉證
作者: whatsAcc (我花開後百花皆殺)   2013-10-25 11:22:00
我說如何避免漏洞可以討論 但如果 你不想討論這問題
作者: sz (宅)   2013-10-25 11:22:00
無償案也可以訂合約我不是不想討論 是我搞不清楚你的意思
作者: whatsAcc (我花開後百花皆殺)   2013-10-25 11:24:00
有償案件簽訂合約這是常態 但有多少無償接案會注意細節?無償案件 如何避免損失權益 如何避免被使用於商業用途你可以思考看有沒有配套措施
作者: sz (宅)   2013-10-25 11:31:00
除非另有約定不然著作權是著作人擁有 著作被拿去當商業用途可以主張權益 無償案件有無商業化潛力事前就可以評估 有需要就訂約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5 18:28:00
whatAcc的說法,昨天我接洽的律師就有警告過我這一項問題免費的合約,若對設計者沒保障,那將來版面上會有更大的爆點更不要說配套措施,我到現在都沒想出來
作者: sz (宅)   2013-10-26 02:07:00
無償案若真的有這麼問題 那本版就更沒理由拒絕無償案因為本版匯集最多相關接案經驗人士 能及時對可能有問題的無償案發出警告 避免版友權益受損 這在別版無法比得上
作者: whatsAcc (我花開後百花皆殺)   2013-10-26 04:09:00
輕則出現爭議鎖文 重則損失權益上來求助前者不解釋 後者要爭取還是吞下去 如何爭取 也是一個問題我還是偏向先有配套措施 譬如無償制訂內文格式發文等等細則等這又得另外討論 要就有一點具體實際的提議像這樣一味地辯論你要你要你就是要 對是否開放無實質幫助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6 05:30:00
工作類的版面勞委會會經常監視,如果待遇不合理管理者會直接受到中華民國政府的關切與壓力,所以SZ兄的主張:開放作業發包與無償發包除了主張欠妥外都只會導致關板一途而已。如果不是單純思考欠週,那應該就是期待關板吧\私以為
作者: BaBi (迅雷不及掩耳盜鈴)   2013-10-26 13:37:00
這樣的確是在相關配套出現之前,禁止的確是現階段較佳的做法不過建議第一條的內容稍作修正以免和第二條有矛盾處。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6 18:25:00
同Wolflord意見,我不想被勞委會盯上@whatAccs 我到現在實在想不出一個好配套不管怎麼弄,我們絕對被勞委會盯上的機率太高我不想為了一些人意圖的"方便"(這句話不好聽)+"便利",導至更多的問題產生,版主本身是要以板的利益考量,並非以方便來考量,所以這部分我想,再沒人想出配套以前,這個問題我會先放在一邊若還要不滿,那我只能說我沒辦法,我不想冒險害到清風和我
作者: sz (宅)   2013-10-26 20:21:00
@whatAcc 你站內信中提及的幾個狀況跟有無償沒什麼關係建議貼在版上大家討論 恕不私信回應@@@wolflord 你在本版 #1Hk3xtmG (即精華區 z-6-2-9) 說明案件視同買賣 沒有最低工資問題 勞委會怎麼突然跳出來管買賣了?@@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6 21:31:00
那篇是我回覆勞委會的內容修的,那你認為會不會再來管?然後您認為這一篇 #1GwPfISU 到底是寫給誰看的?顯然不是閣下嘛,我猜99%的案主也根本不看或視若無睹嘛~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6 22:33:00
都被盯上過一次你還會認為不會再來管?...當時PT板怎麼會被盯到滿頭包?...sz你要不要去看一下勞委會的網站?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6 23:04:00
JOH:我可以跟你講,都是被檢舉的。不過嘛,官話我也寫不少年了 :P 所以就.....嘿嘿嘿嘿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6 23:06:00
別忘了當時PT板就是疏忽太多問題,才會被勞委會盯到差點關板@wolflord 其實我比較希望保守點搞,就只怕少數人希望方便一直要求我開放,我不能因為方便而害到自己:P
作者: whatsAcc (我花開後百花皆殺)   2013-10-27 05:44:00
@sz 不用回呀 我只問案例發生後如何處理 發給你思考罷了這跟有無償是否謹慎注意接案細節有關係 但如果你要推文強調關係 而不是正視問題 處理問題 那不會過就是不會過囉
作者: sz (宅)   2013-10-27 10:30:00
@joh PT版的工作大都受勞基法規範 本版發接案依 #1Hk3xtmG 應視為買賣交易 不受勞基法限制@wolflord 所以 #1Hk3xtmG 某種程度算是通過勞委會認證 算是打了 #1GwPfISU 的臉 至於勞委會會不再來管 這要問勞委會 但是可以評估勞委會再來管的話本版版規是否沒問題 只要你把勞委會的公文及你的回覆貼出來 版友人才濟濟一定可以討論出沒問題的版規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7 10:40:00
你確定可以? @@那當初PT板就不會搞到差點關板了要鑽漏洞,你以為有這麼容易?說句不好聽的,你當時沒有跟過PT板的事情,我勸你少說大話這板的資深板友都不敢講這麼肯定,你居然可以說這麼順那請你先提出一個解決"配套"出來吧,若提不出來我想關於這個話題就只需到此為止了
作者: sz (宅)   2013-10-27 10:46:00
你確定目前版規沒問題嗎? 我想還是要等wolflord公佈勞委會的工公文後再來好好討論吧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7 11:20:00
目前板規會修改 但是無償的部分,已經確定不會讓步wolflord要提供公文也是向本人提供為優先選項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8 02:18:00
我有承諾要公部公文嗎?請不要幻聽幻覺,更何況這公文是寫給我的,我也回完了。我公佈給你看作什麼?您哪位?總之,我已經告訴現任板主SZ的主張本質上就是關板。至於現任板主要不要挑戰太極段數,那就是他自己的決斷了。
作者: sz (宅)   2013-10-28 07:17:00
OK散會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8 11:51:00
請你回去思考一下你的言行是不是有很多沒辦法解決我不喜歡冒險,That's all
作者: KanoLoa (卡)   2013-10-28 12:32:00
當版主還要收公文喔!(驚
作者: sz (宅)   2013-10-28 12:45:00
@joh 是有好心人提醒我你的豐功偉蹟 我才決定放棄 XD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8 14:00:00
你要繼續酸我無所謂,但是你就是提不出解決辦法的人,就沒人願意採用你的意見,換句話說就是你沒有實質建議然後又說不出道理來再酸的人,你覺得有任何版主願意聽你的建議?若認為本版無法符合你的需求,那麼我也不會再回應了.@KanoLoa 當版主收公文很正常,PT版就是一例了
作者: sz (宅)   2013-10-28 14:21:00
不用回應沒關係 XD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8 14:22:00
既然你只想酸,那恕版主我對您說:我們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3-10-28 14:24:00
有人說這邊在講PT板的事情 我只給個簡單結論:自己嚇自己那份公文也沒啥大不了的,尤其是跟發文單位談完之後更加確定只要沒違法就一點事都沒有~顆顆另外我是不知道CODEJOB板的業務跟勞委會有啥關係這邊是"承攬"性質的業務多 還是"雇傭"性質的業務多阿?假如都是承攬性質,我看連勞基法都管不著呢 呵呵假如不適用勞基法 那我還真不知道勞委會出來幹嘛~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8 14:34:00
沒有自己嚇自己,而是嚴格對待任何一件事務況且這個也是勞委會管的性質,所以沒有大意的空間所以一切還是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3-10-28 14:44:00
跟勞工局針對公文跟板務執行面討論後,實在不用自己嚇自己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8 14:45:00
我認為就算是小火,也是嚴正以待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3-10-28 14:45:00
說難聽點,沒相關法條還真沒辦法依法行政 (BY 勞工局科長)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3-10-28 14:46:00
當然啦,要把收公文當作很嚴重的事情也未嘗不可不過在確實了解公文內容還有含意之前,不必自己嚇自己針對PT板公文的回應到此結束~
作者: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10-28 20:58:00
K兄,這邊我也早就公文回過了。問題在於就是有版眾嫌板工太閒,拼命檢舉。不過,的確都不是麼了不起的事。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10-28 20:59:00
簡單的說就是,我嚴格一點,換來這板平安,新手可以順利這才是目標
作者: TJker ((翔))   2013-11-10 13:24: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