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oL板主踰權 板規凌駕站規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3-07-13 03:57:47
標題有點怪。
踰權一般來說是做出超過板主權限能做的事情(例如超開賭盤、未經授權隱板),
此案簡單來說,就是檢舉人認為,板規與站規抵觸。
那麼抵觸站規的板規基本上就是無效這樣。
經查,該板規原本之條文"褫奪檢舉他人於本板違規之權限",確實已抵觸站規10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而後#1HULeXRc、#1HUY-m4F的修正,改為"版主有權決定不受理",並說明如下
是否不受理檢舉權的重點 是板務方判定"爭議的肇因歸屬"的部分
我們來舉個例:
假設 某安薩曾經釣過魚 有過[C1]釣魚子項紀錄
在安薩出桶之後 安薩跟某A在討論而有雙方板面爭執
經由板務方判定後 若認定安薩語氣平和無觀感爭議 而是遭某A以爭議於先
則該案某A為爭議肇因者為重
若是經板務方判定 為安薩語氣再次帶有惡意 引戰於先
顯其惡意釣魚意圖明顯者 經由板務方認定肇因為安薩
則板務方有權不受理安薩於該案件對某A之檢舉
但若有他人第三方同時檢舉某A攻擊 或經由板務方認定其某A攻擊情形嚴重者
則板務方另議其言論之責 (若判定成立則累計水桶於安薩之釣魚行為)
=========
組務判決:該板規實際執行方式並無違規,但應該換個用辭...因為寫得很像抵觸站規。
說明:
站規表達的東西其實很簡單,對於"違規者",除了"告訴乃論"(例如盜圖/盜文等)類,
其它一般性違規,任何人都有權提出檢舉。
所以對於廣告文、色情文等,即使是所謂"前科犯"提出檢舉,版主都不得拒絕受理。
而LOL板該條文之解釋,顯然不是說"前科犯"提出檢舉就不算,
而是會審酌"爭議的肇因歸屬"..........其實這個動作,就已經是受理啦!!
所以問題就只剩下:
難道因為A方挑釁在先,B方就可以爽爽罵A,不用怕A告,反正A告也沒用嗎?
版主亦有說明,版主可以主動判定B方的言論是否越界,也會考量AB雙方輕重比較。
而群組長一直以來都是認同針對不同情況,合理情況下,酌情科以不同罰則,
某甲發一篇挑釁文,推文100條魚吃餌,雖魚不能全放,但可以酌情調整懲處標準,
對於發文挑釁者之審理標準應較高,受挑釁者標準較低,但仍不可超過底線。
在法界實務上,也不是所有人做一樣的行為,就都受一樣的刑罰,
動機、情境、背景條件(年齡/教育程度/心理情況/經濟條件..等)都會參酌。
一個長期被丈夫凌虐的婦人,崩潰抓狂拿刀砍傷丈夫,跟飆車族拿刀亂砍路人,
絕對不會是同樣的結果。
所以,該條文用辭不太精確,依其說明內容,其實是受理檢舉,
但若檢舉人乃肇事主因,且被檢舉人未重大違規,版主審理結果為"不罰"
其結果並不是 "選擇不受理"
要舉例來說的話,假設丈夫凌虐婦人在先,婦人抓狂拿刀砍丈夫,
雖然比不上飆車族砍人嚴重,但仍屬於"重大違規",還是要以傷害甚至殺人未遂論~
但若婦人在公開場合罵丈夫"打女人的男人根本畜牲",我個人認為不起訴的機率很高
(記得今年過年有個案子,就是罵人渣是畜牲,最後不起訴)
回到PTT,阿你就發廢文還不准人家罵你發廢文? ("你"不是說申訴人,只是很順口)
罵你發廢文剛好而已,罵太超過(例如三字經)當然不行
所以 "版主看到前科犯ID,審都不審就直接拒絕受理" 才會抵觸站規,此案結案。
※ 編輯: ganbaday 來自: 118.166.215.186 (07/13 04:01)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