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wussica (暴民好弱 )》之銘言:
: 在有罷免案進行時
: 以無法負荷看板理由請辭
: 且未找後繼管理人管理看板 僅留後事由板友處理
: 故以板主違規懲罰 - 一年內不得擔任戰高群組板主
: 在顧慮其權益及責任下 縮減懲處為 於本小組停權一年
1.罷免案對象是potatofat,並不是potatofat + maxxsu
2.罷免案發起人不符發起資格,故罷免案自始便無效
3.所以罷免案跟請辭被停權一年有什麼關係?
4.未先找人接手就辭職,唯一一起判例就是申請駁回。
請問先後辭職被停權一年判例在哪?
5.請問小組關於板主先後請辭,若未先找人接手總辭會遭受處罰的規定在哪?
: 後 申訴人又在小組長介入管理混亂無人看板 徵選板主時
: 又再次意圖擔任其原辭看板之板主
: 試問 在有罷免案時 無責任留下混亂看板便請辭
: 過後三日便又有意擔任板主
: 這意義為何?
: 以上 懲處依本組標準而下 並可見此次懲處之意義存在
這一段話都是在未按照規定判處停權一年後發生的事情,
拿9/17發生的事情當做9/16未按照規定判決處分理由,時間軸是不是怪怪的?
在有罷免案進行中,若罷免連署為有效小組長應延滯被罷免連署中板主的辭職申請,
俟罷免連署時間結束,小組長方得判定罷免是否有效,後判斷是否接受辭職申請
1.罷免有效 則 請辭無效,因罷免成立先發生
2.罷免無效 則 請辭審核,因罷免無效,故審查辭職申請是否通過。
以上不是很基本的概念嗎? 不知道為何小組長一直將無效罷免案跟請辭板主混為一談。
9/16 00:57分發文請辭到 9/16 20:13分小組長移除板主職位之間,
請問留下混亂看板的證據在哪邊? 除了有篇置底文板友互相討論發表意見,
板面何時失去秩序陷入混亂?
再者,我請辭的理由是無法負荷看板事務,板主職位被移除之後許多板友來信慰留,
也有板友表達可以協助管理板面,若有板友能協助管理板面,辭職理由便獲得改善,
這一點都不衝突反而是解決辭職理由。
這就是我在板上發徵選文的用意,另外不是三天,是一天。
標準應建立在明文規定上,使小組內所有看板板主及看板使用者能明確遵從條例,
小組長的回覆都是判定的理由,並沒有支持的規定及判例。
同樣先後辭職,一案駁回申請、一案停權一年,請問標準一致性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