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Sub_RolePlay組長a3225737判決袒護板主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3-12-23 22:38:03
看了一下非常簡單的案子,有什麼好吵的...
1.版主執行勤務時,遵循的是站規、版主手冊,
管【版主職權】的其實是小組層級以上相關規定,
板規則是版主用來管【看板上的一般users】。
這個邏輯應該不難懂,換句話說,版主(包含小組長以上),
在以【有職權的身分】發言時,寫出來的東西叫做公告,是受到上轄規定管;
板主在一般閒聊時,是以【一般users身分】發言,寫出來的叫做看板內普通討論文~
2.依據站規11,版主懲處users時,必須以職權身分,公告其懲處的依據(理由),
這個懲處才有實質效力。
另以站規21的精神,基本上一個判決至少應有"證據、說明、結論",
也就是把違規行為套到被違反的規定上,整個證明該人違規才是完整。
(雖然很多版主後來漸漸精簡,但本質上沒啥差別)
3.該文版主公告,簡單說就是引言被懲處者的違規內容,
判決內容舉證是再基本不過的事情了,難道舉證桶罵xx娘的,也變成版主罵髒話?
有些版主會打馬賽克因應,不過以站規來說不打也一樣不屬於版主說的話,
那是屬於舉證的一部分而不是版主的發言。
只有一種情況即使舉證也會違反站規,就是違法時,違法就是違反站規。
例如刑法妨害風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等,此時縱使做為證據就有打馬的義務。
此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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