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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板務檢舉及水桶到期解除請先寄信給板主,
請給板主一些時間, 若三至五天後
板主都未處理, 或是不滿意其回覆時再貼文申訴
在未與板主聯繫前, 申訴將暫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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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舉人:shangyu
2. 被檢舉人/看板:talk520/Sub_GOnline
3. 被檢舉看板所屬群組 :ComGame-Plan
4. 檢舉事由:
本人於 2015 年 4 月 18 日在 Sub_GOnline 檢舉 Hattrick 看版版主 (附件一)。
該看版版主於 2015 年 4 月 17 日中的公告文 (附件二) 指出本人文章含有「不要
用PTT之HT專版」之文意。這是本人當初發文中未含之思想,因此在失去原文對照情
況之下,視該公告扭曲原文之原意。因此,有觸犯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17 條之嫌
疑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是故,本人要求刪除該公告,或者於公告內文中附上原文公評。
Sub_GOnline 版主於 2015 年 4 月 19 日的判決 (附件四) 中,因為本人未於版
主溝通而拒絕審理該檢舉案。本人於此提出以下兩點理由進行申訴
理由一:
依 「PTT 申訴制度變更」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小組長代為處理」
由於被檢舉人是 Hattrick 板板主,應該需要迴避而由小組長處理。因此,要求
本人附上與 Hattrick 板板主的溝通紀錄相牴觸。
理由二:
本人曾於該公告中 (附件二) 進行以下詢問:「請問哪句話暗示了不要用PTT之HT
專版?」之後,由於該推文被刪除 (附件三),而視為 Hattrick 板板主拒絕溝通。
依板務站長之判例 (附件五)
「本案的重點在於,一般討論用途的看板,板友有無發文討論公共事務的權利?答
案是肯定的,基於促進公共看板的公共性,原則上不應該無差別地加以禁止。板友
的這項權利,板主信箱完全沒有取代功能,不能以建議郵寄板主信箱為由,無差別
禁止看板上的任何公共事務討論。」
由於本人的詢問與板主板規適用性相關,因此,為了防止其他板友犯了相同錯誤,
而有其公共性質。是故,應可視為與 Hattrick 看板板主溝通之手段之一。
5. 舉證 (如有需要):
附件一:Hattrick 板之公告
附件二,三:詢問 Hattrick 違反內容
附件四:Sub_GOnline 板判決
附件五:板務站長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