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Sub_GOnline 版主不受理判決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5-04-29 12:24:12
Sub_GOnline 組務說明如下:
一、使用者 shangyu 所稱理由一:
依 「PTT 申訴制度變更」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小組長代為處理」
由於被檢舉人是 Hattrick 板板主,應該需要迴避而由小組長處理。因此,要求
本人附上與 Hattrick 板板主的溝通紀錄相牴觸。
看板申訴或檢舉案由,應先向板主進行溝通始符合群組規範,
[公告] 戰略高手群組組務板 板規&申訴規章
2. 使用組務板時,請使用下列文章分類、格式及相關規定:
A.[申訴]
a. 所有申訴提出前,必須先與該板板主溝通
且「PTT 申訴制度變更」所述: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小組長代為處理」,
此項所稱之迴避案為 「板主違規行為之檢舉」、「合法罷免
案之後續文章」,與使用者申訴之迴避理由無關,
故仍須向板主進行溝通,始完成申訴程序。
二、使用者 shangyu 所稱之理由二:
依板務站長之判例 (附件五)
「本案的重點在於,一般討論用途的看板,板友有無發文討論公共事務的權利?答
案是肯定的,基於促進公共看板的公共性,原則上不應該無差別地加以禁止。板友
的這項權利,板主信箱完全沒有取代功能,不能以建議郵寄板主信箱為由,無差別
禁止看板上的任何公共事務討論。」
以上引用板務站長說明錯誤,
該項判決為說明板主信箱,
無法作為討論看板公共事務之用,
板主不可於看板刪除相關「抽象板規」之討論,
如法務說明: #1Er-BjUE (PttLawSug)
一、開設板務專板之站規疑義: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 26
條定有明文。此條項之規範意旨在於促進看板使用者參與討論、形成共識,藉以
成為板主管理看板之依據。
二、板務各級主管是否得對使用者之建議加以管理之站規疑義:
(三)對板主之建議,得為對板規之建議,諸如對若干違規種類應予如何之處
分,應為對"抽象法規"之建議。實質個案之處分申訴,應至各級組務板
為之。
推文或文章發表若符合「抽象法規」之建議,
屬合於規定。
然若作為申訴及溝通之用,則仍須依據群組規定及小組規定進行,
故該項建議無法視為申訴案之溝通程序。
三、#1LCrGf-m (Sub_GOnline) 處分乙案
┌─────────────────────────────────────┐
│ 文章代碼(AID): #1LCrGf-m (Sub_GOnline) [ptt.cc] [公告] shangyu 水桶一週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Online/M.1429427241.A.FB0.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9 Ptt幣 │
└─────────────────────────────────────┘
三、申訴/檢舉流程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確實溝通,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除不予受理外,判處水桶一週。
#1LCPsmDt (Sub_GOnline) 經板主 bolam 證實,
使用者 shangyu 未與板主溝通逕行申訴,
案件不予受理,水桶一週。
本人及生活娛樂館群組長亦曾依該項組規說明內容,判決相關案例,
以下供參:
1.
┌─────────────────────────────────────┐
│ 文章代碼(AID): #1KNl9c_u (L_TaiwanPlaz) [ptt.cc] [公告] skynick 水桶一週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15508582.A.FF8.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使用者 skynick 陳述於公開板面作為溝通平台,並非利用信件溝通。
然小組的組規第三條已清楚寫明「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
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註1]
使用者 skynick 於 ChangHua 板發表之板務文,並不視為
組務申訴程序的正式文件。
2.
┌─────────────────────────────────────┐
│ 文章代碼(AID): #1JkcQurP (L_TalkandCha) [ptt.cc] [公告] 水桶名單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404724920.A.D59.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17 Ptt幣 │
└─────────────────────────────────────┘
然使用者 rocfrank 於推文陳述已於 GossipPicket 八卦檢舉板
推文與板主群完成溝通程序,並依 Gossiping 八卦板的板規
第十七條向組務提出檢舉。
然小組的組規第四條已清楚寫明「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
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使用者 rocfrank 於 GossipPicket 板與板主群的推文,並不視為
組務申訴程序的正式文件。
故依組規,此三案不予受理,使用者 rocfrank 水桶一週。
四、依據本群組規定 [公告] 戰略高手群組組務板 板規&申訴規章
2. 使用組務板時,請使用下列文章分類、格式及相關規定:
b. 受理時效為
板主判決日/板主最後回應日/案件發生日的15天內

小組長判決後的7天內提出
未在受理時限內提出將視為放棄該案的申訴權。
┌─────────────────────────────────────┐
│ 文章代碼(AID): #1LCrGf-m (Sub_GOnline) [ptt.cc] [公告] shangyu 水桶一週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Online/M.1429427241.A.FB0.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9 Ptt幣 │
└─────────────────────────────────────┘
● 1741 m 4/19 talk520 □ [公告] shangyu 水桶一週
本案發布公告判決不予受理,迄今已逾 7 日以上,
依群組規規定,已放棄該案之申訴權。
※ 引述《shangyu (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之銘言:
: =======================================================
: 看板板務檢舉及水桶到期解除請先寄信給板主,
: 請給板主一些時間, 若三至五天後
: 板主都未處理, 或是不滿意其回覆時再貼文申訴
: 在未與板主聯繫前, 申訴將暫時不予受理
: =======================================================
: 1. 檢舉人:shangyu
: 2. 被檢舉人/看板:talk520/Sub_GOnline
: 3. 被檢舉看板所屬群組 :ComGame-Plan
: 4. 檢舉事由:
: 本人於 2015 年 4 月 18 日在 Sub_GOnline 檢舉 Hattrick 看版版主 (附件一)。
: 該看版版主於 2015 年 4 月 17 日中的公告文 (附件二) 指出本人文章含有「不要
: 用PTT之HT專版」之文意。這是本人當初發文中未含之思想,因此在失去原文對照情
: 況之下,視該公告扭曲原文之原意。因此,有觸犯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17 條之嫌
: 疑
: 「第 17 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是故,本人要求刪除該公告,或者於公告內文中附上原文公評。
: Sub_GOnline 版主於 2015 年 4 月 19 日的判決 (附件四) 中,因為本人未於版
: 主溝通而拒絕審理該檢舉案。本人於此提出以下兩點理由進行申訴
: 理由一:
: 依 「PTT 申訴制度變更」
: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 小組長代為處理」
: 由於被檢舉人是 Hattrick 板板主,應該需要迴避而由小組長處理。因此,要求
: 本人附上與 Hattrick 板板主的溝通紀錄相牴觸。
: 理由二:
: 本人曾於該公告中 (附件二) 進行以下詢問:「請問哪句話暗示了不要用PTT之HT
: 專版?」之後,由於該推文被刪除 (附件三),而視為 Hattrick 板板主拒絕溝通。
: 依板務站長之判例 (附件五)
: 「本案的重點在於,一般討論用途的看板,板友有無發文討論公共事務的權利?答
: 案是肯定的,基於促進公共看板的公共性,原則上不應該無差別地加以禁止。板友
: 的這項權利,板主信箱完全沒有取代功能,不能以建議郵寄板主信箱為由,無差別
: 禁止看板上的任何公共事務討論。」
: 由於本人的詢問與板主板規適用性相關,因此,為了防止其他板友犯了相同錯誤,
: 而有其公共性質。是故,應可視為與 Hattrick 看板板主溝通之手段之一。
: 5. 舉證 (如有需要):
: 附件一:Hattrick 板之公告
: 附件二,三:詢問 Hattrick 違反內容
: 附件四:Sub_GOnline 板判決
: 附件五:板務站長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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