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DigitalTech組務申訴案件宣判太慢

作者: sitos (麥子)   2015-05-06 21:16:47
: 推 ctotw: 目前小組長是否為實習中? 實習中是由群組 36.239.47.50 05/06 02:11
: → ctotw: 討論判決嗎? 是因為這些緣故拖慢工作效率 36.239.47.50 05/06 02:11
: → ctotw: ? 36.239.47.50 05/06 02:12
目前 Honorguard06 小組長在實習中,但仍負責該小組所有小組組務的處理與判決。
與群組長職權無關的部份,實習小組長的判決不需要經由群組討論。
: 推 MobileComm: Zzz 版主給人討論空間然後延遲等於警 122.100.76.96 05/06 03:18
: → MobileComm: 告一次 實習小組長除了拔掉某人以外 122.100.76.96 05/06 03:18
: → MobileComm: 都拖拉結果叫人家去給他建議 那還要大 122.100.76.96 05/06 03:18
: → MobileComm: 組申訴什麼 122.100.76.96 05/06 03:18
因為 fount 板友所發表的文章,從內容來看,我認為是針對小組長的建議。
因此我請他到小組組務板向小組長提出建議,該建議可以在小組組務板討論,
小組長也可以直接回覆建議並與使用者討論。如果 fount 板友發表的文章,
是對群組長的建議,建議群組長針對小組長工作效率進行要求,
我會了解工作效率不符使用者期待的原因,並和小組長討論可能的改進方案。
: 推 ctotw: 另外 群組長我要直接打你的臉 1.173.143.160 05/06 15:21
: → ctotw: http://i.imgur.com/9cbxUJE.jpg 1.173.143.160 05/06 15:21
: → ctotw: http://i.imgur.com/cZ6ZIpN.jpg 1.173.143.160 05/06 15:23
: → ctotw: 第二十六條,我看你不用做了! 1.173.143.160 05/06 15:23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11PhstD5 (PttLaw)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簡明版) #11Phto_B (PttLaw)
兩則站規皆發表於 2004/10/9
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舊版) #1348VGMf (SYSOP)
發表於 2005/8/27
根據舊版的「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PTT 在 2005 年才增設了「群組長」這一層,
以協助管理龐大的站務。因此在 2004 年的站規當中,板務系統並沒有群組長這一層。
我對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中關於小組長的管理職權的了解是,
「小組長」對應的管理單位是「群組」,從其規則中說明「小組長管理群組」、
「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以及「違反群組規範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即可得知。
既然當時「小組長」所管理的單位是「群組」,不論申訴或檢舉,或對小組長的建議,
自然是到群組事務看板提出。因此當新設了「群組長」這一個板務管理層級以後,
被管理的單位也從原本只有「群組」,拆成「群組」與「小組」兩個不同層級,
而「小組長」所管理的單位是「小組」,則相關的申訴或檢舉,以及對小組長的建議,
自然應該是移到小組事務看板提出。這樣的調整才符合各自職權的分工。
因為我並沒有站規的解釋權,如果你認為我對於站規的理解有誤,沒有正確執行站規,
可以至 BoardCourt 板向板務站長提出檢舉,請板務站長對上述站規的規範進行解釋。
若我的判斷與理解確實與站規規範不符,亦可請板務站長對我管理不當的部份進行處分。
: → ctotw: 而且依據版規階層,電信版版規違反站規!判 1.173.143.160 05/06 15:35
: → ctotw: 斷版規失效 1.173.143.160 05/06 15:35
請說明違反站規的部份。
: 推 fount: 已經遵照群組長的指示,轉至組務板了,謝謝 114.25.230.221 05/06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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