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ul40807 ([email protected] 最高)》之銘言:
: ※ 引述《a3225737 (轟)》之銘言:
: : #1QGbcHyQ 之公告時間晚於部分檢舉信時間
: : 請板主確認時間先後是否正確
: : 另外麻煩舉幾篇所謂"修正部分的判決"之案例供群組參閱
: 這類事件發生期間 都是在本版選舉期間
: 經過與另外一位版主討論 我們認為選舉時討論候選人以及其過往事蹟
: 不管該事件是否屬於本看板 都不屬於文章離題範圍
: 畢竟其選舉結果足以影響本看板之運作情形
: 因此 任一候選人之紀錄被公開 也屬於合理且不超出討論範圍的內容
: 討論候選人之過往事蹟 並不符合違規之標準
所以 我參選文,
其他人可以發表我擔任mobilesales板主的事情,提出無罪
針對其他人提出我回應我擔任mobilesales板主的事情,我回應有罪
就對了?
板規可以選擇性執行?
: 關於該公告晚於檢舉信件之情形 乃是接獲該檢舉信件之後
: 與另位版主討論後認為有發佈公告進行補充說明之必要 才另行發佈公告
: 根據過往經驗 在選舉時提出候選人過往紀錄、行為是非常合理的情形
: 所以我們也非常意外會收到此類檢舉
: 而收到檢舉後續處理 則針對該規範提出補充說明
: 發佈該補充說明後 當時我仍在處理其他人的申訴文件 因此疏漏將該
: 公告轉錄至檢舉人的信箱 對於此疏失我感到抱歉
所以 修改板規,直接替這些違規的人解套
就直接水桶我,其他一樣違反板規的,
就選擇性不處理?
可以這樣子擔任板主執行板規?
針對、報復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