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DigitalLife小組長刪文章依法無據

作者: a3225737 (Hong/轟哥/Hsiaoboyo)   2018-02-10 17:41:21
綜觀申訴人之相關敘述
群組認為本案申訴人對板務層級以及相關順序不甚了解
誤認為組務板可討論所轄看板的板規(以及申請變更板規)
該文也難稱得上是與看板或該小組完全無關的事情
情節不算嚴重(除非像是很明顯來廣告的)
建議可以用不受理或是指引發文者前往正確管道的方式
但申訴人已自行消除退文(申訴退文不能先行自消)
本案僅能裁定請小組長解除申訴人的禁言處分
若對看板板規有疑問
請先與板主溝通
若板主的解釋不服或是不回應才可以到組務板執行下一步
※ 引述《ec75413 (子望)》之銘言:
: 沒選擇項目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8. 發生於組務板的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且不是板務案件申訴到組務板稱為發生於組務板的檢舉,必須是組務板"發生"的事情)
: 申訴人:ec75413 (以下簡稱我)
: 被申訴人:lightwings (以下簡稱小組長)
: 看板/群組:DigitalLife (以下簡稱組務板)
: 申訴訴求:請小組長取消處分、修改板規
: 申訴內容:
: 小組長未依自己訂下的白紙黑字執法,請取消處分。
: 我在組務板PO了板規討論文。
: 小組長卻不顧白紙黑字所寫 逕自依板規2認定我未照正確文章類別發問。
: 板規2如是說
: [申請]
: 欲在小組內開版、更改發文限制、多重帳號查詢、共用帳號查詢、更改版名、禁止回文、
: 隱板等版務所使用之標題
: 從條文來看 此分類包含所有板務皆可發文。
: 因為具體項目陳列後接概括項目(「等版務」)
: 表示陳列項目為例示,而非列舉
: 即定義的範圍包含所有板務 前方具體事項只是舉例。
: http://hdl.handle.net/11296/ag4fg7
: http://140.119.115.26/bitstream/140.119/37364/8/57018108.pdf
: 《我國公告土地現值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黃冠豪,2009)
: 提到
: 「概括用語,以『其他』,或『等』最為常見」
: 「於立法時利用例示事項加上概括用語」
: https://goo.gl/hocmeF
: 《淺論立法技術與法律常識》(姚瑞光,司法新聲98期)
: 提到
: 「以『其他』總括其餘者,謂之『例示』、『概括』規定。」
: 「既用列舉方式,就不應併用『概括』規定」
: 所以法學上 窮舉與舉例的差別在於,是否使用概括用語,
: 否則會造成歧義、兩種解讀。
: 實務判決中 我們又可以看到
: https://goo.gl/bT9bKS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21號》
: 係電信法第45條第2項的判決
: 其法曰
: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設備者,
: 應負賠償責任。」
: 法官於判決書中如此解釋:
: 「其賠償事由區分為2 類,一為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
: 損壞電信設備」
: 「由於一切與工程相關所生之損壞電信設備已可涵攝於第1類事由,
: 是第2類所謂之『其他事故』應是指工程以外之事由所生之損壞電信設備。」
: 顯然法官在解讀法規時,並未將工程僅侷限於提及之四個項目,
: 而是認為這屬於概括項目,包含了所有工程。
: 於是,組務板板規2
: 「欲在小組內開版、更改發文限制、多重帳號查詢、共用帳號查詢、更改版名、
: 禁止回文、隱板等版務所使用之標題」
: 在法學上應解讀為所有板務。
: 於法者,小組長已經違反自己的白紙黑字執法。
: 於理者,做為組務板,開放給使用者討論下轄看板板規,有什麼不對?
: 於情者,下轄看板封鎖言論自由,禁止討論板規,小組長不是更該考量,
: 如何保障使用者的板規討論權,讓板規可以適度被公開討論?
: 況且,我仔細研讀組務板板規後才PO文,
: 板規之字面意義真的讓我以為 小組長本意允許PO板規討論文
: 小組長可能擔心違反「小組長插手板務」
: 然而 小組長只需要開放空間給板友們和下轄板主討論
: 完全無需插手
: 如此就根本沒有插手板務的問題。
: 所以小組長處分我的板規討論文
: 既沒必要
: 也無足夠法理依據。
: 小組長必須取消我的處分。
: 至於易讓人誤解的板規部分
: 顯然板規的字面意義已經與小組長的本意不符
: 而法學相關知識並非一般人和PTT小組長必備之素養
: 所以板主應重新定義清楚他所要的部分
: 例如可以加上「非上述之板務不屬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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