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範圍:
本板受理棒球群組所屬各板面裡,針對板主的「申訴」及「檢舉」案件。
下列案件,請至 Sportcenter 板發文:
a.新增板主、板主請辭等一般群組業務
b.罷免板主(請先閱讀 Sportcenter 板 #1Bhqpmr_ 公告)
下列案件,請至 CourtSport 板發文:
c.針對小組長判決不滿的上訴案
d.針對小組長職權的申訴、檢舉案
下列案件,請至 Baseball_BM 板發文:
e.針對 Baseball、Elephants、Lions、Monkeys、Guardians 等五板
板主判決不滿的案件
c/d 兩類請注意本板 #1DqQOnx8 公告中關於可申訴層級之說明
e 類案件若在 Baseball_BM 板與板主第一階段溝通未果,請再至本板申訴
二、案件受理標準:
a.申訴案件:
1.由「看板處份案件」中「權益受損之相關人士」提出
於本板受水桶處份而無法發文者,請寄信給小組長代為發表
不得以此為由委托他人代為提出申訴案
2.申訴期限為板主判罰公告日期後第十天,以台灣時間為準。
舉例:若板主判罰公告日期為五月十日
申訴期限即為五月二十日
2-i.已於 Baseball_BM 板與板主溝通者若仍不滿溝通結果,
可於(組務裁定)溝通結束後三天內至本板提出申訴。
舉例:若小組長裁定溝通結束日期為五月十日
申訴期限即為五月十三日
3.申訴文中需註明英文板名、遭板主判罰原文及板主判罰公告之文章代碼(AID)
4.以全信轉錄的方式附上與板主針對判決溝通的所有信件
4-i.溝通信件請謹慎用詞
全信必須適合以公務證據的角度呈現在申訴板面上
違者組務得裁定該信件不符申訴要件
b.檢舉案件:
1.本板受理針對板主的檢舉案件。(看板違規案件請在 SportCenter 板提出)
目前受理案件種類,包括但不僅限下面三類:
●板主怠職,如長時間不上站、不執行板規、不整理精華區等
●該板板規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板主行事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非屬上面三類型之檢舉案,由小組長裁定是否受理
3.檢舉文請詳述檢舉原因,例如違反之站規條文、有爭議的作為細節等
若有相關討論,請附上該文文章代碼(AID)
4.檢舉前不需先和板主討論。
但若是有事前之溝通請以全信轉錄的方式附上所有相關信件
5.於原檢舉案最終判決(本板判決或是上訴判決)起九十天內
針對同一事件的檢舉案,若缺乏新事證的發現及說明
也無其他相關規定的變動(例如組規修正等)
小組長得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若申訴人違反上述規則,小組長可依職權裁決:
1.不予受理案件
或是
2.給予申訴人特定時間補齊文件
或是
3.仍受理案件
三、案件審理規定:
a.發言:
a.1 無論是否為案件相關人士,於小組長受理案件之前、後發言,
都受體育群組申訴規則第 5.3/5.4 條的規範,
亦即未經小組長要求或是許可,禁止擅自發言。
小組長明確給予許可後,始可發言。
在小組長要求或是許可後發言,僅限於回答組務的問題,
以及討論案件、判例及板規等與組務密切相關的議題,
違者適用本規則第四條懲處。
a.2 自由發言
於小組長受理案件之後視情形而定,
小組長可宣布該案件進入「自由發言」狀態。
於自由發言的狀態下,案件相關人等可於小組長指定的文章下自由推文,
直到小組長宣布解除自由發言狀態或是將該文以「!」鎖定為止。
此處所謂「案件相關人」,嚴格限制為:
●申訴人(或檢舉人)
●被申訴人(通常為板主)
●其他經組務允許可發言者(請來信申請發言權力)
於自由發言期間,僅限於討論案件、判例及板規等與組務密切相關的議題,
違者適用本規則第四條懲處,或有可能被組務指定不得繼續發言。
b.修文:
案件受理之後,禁止修改所有相關文章。
包括但不僅限:申訴主文、回應文、轉錄之證據
違反上述規定者,小組長可依職權裁決:
1.退回相關案件
2.水桶處份
c.板主回應時限:
當使用者提出申訴或檢舉後,小組長若因必要向板主提問時,
板主須於 72 小時內做出回應,否則記板主警告一次,兩次警告予以免職。
若板主有事先向組務告假則不在此限。
四、違規處分罰則:
若違反上述案件審理規定,或其他明顯擾亂板面秩序者,
小組長得以下列方法處分:
a.情節輕微者:警告一次,並水桶一天
b.情節較重者:水桶九十天
c.累犯或是嚴重破壞秩序者:水桶 1 年,並與 PttNewSport 板連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