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看來,檢舉人的意見和組長是站在不同立場的。
我認為hicker刪除文章的行為不違反當初承諾的「板務不處理」,因為我認為這
應指行使板規進行裁罰。在本檢舉案中,該板主僅做出管理板面行為,並未懲處
該使用者,因此我認為hicker並不符合檢舉人認定「怠職」的行為。
檢舉人主張hicker既已刪除文章,那就屬於「板務處理」,應該根據板規A-3進
行懲處。縱然小組長認為該篇文章不符合「濫用」的要件,但檢舉人主張此條是
硬性規定(見轉錄信件 #1OE0j2wX ),應該懲處該名使用者。然而,板規A-3條
是這樣寫的:
A.發文格式規範 (不符發文格式者,板主保留文章5分鐘做修正)
3.濫用公告
非板主而使用[公告]標題發文以及回覆公告者。
退文+水桶30日
也就是說,凡適用板規A-3條的相關文章,保留使用者「修正」的權利,而根據
該篇文章的時間軸來看:
11/06 20:36 該名使用者發表文章
11/06 20:37 該名使用者編輯文章,並要求「板主幫刪」
11/06 20:39 板主刪除文章
因此,該篇文章並不算違規,自然不適用該條板規。
若以檢舉人的角度來看,既然板主進行板務處理,那麼本案既已沒有違規行為,
自然也沒有所謂「板主怠職」的行為了。
還有,重申一遍,環視站規的板主權力義務規範,我一直認為板主沒有回覆使用
者信件的義務,所以檢舉人主張「板主未回應」不能證明板主失職。
最後,裁定文 #1ODkb2ZM (CourtBasebal) 已表示本案結案,因此若有任何後續
意見,請利用 CourtSports 板。
檢舉人一開始就沒有把案子交代清楚,到了組長裁定結案後才提出相關信件與後
續意見,這已經沒有任何意義了。請在一開始的檢舉文章就交代清楚好嗎?
而檢舉人在 #1ODnJuL6 (CourtBasebal) 裡頭要求該板主出面說明,試圖干擾案
情,並做出偏離事實的指涉,這邊還是請檢舉人冷靜一下。首先,既然是在結案
後提出的意見,視同無意義;再者,這個邏輯推論有很大的問題。
如果不想信任體育群組的權利救濟制度,那麼請提出適當的變革方法,甚至是改
變它。我很歡迎你提供組務或著板務上的任何建議。
祝你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