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NBAEasyChat版 注意案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2-11-26 21:18:45
這是最後一次回應你
1.我舉的例子 一堆對看板攻擊的部分 已經違反了當初你的宣示和
我的勤務規範 這點是沒有疑問的 你的後續作法 就是在乎你自己願不願意解決
問題 你不願意解決 就是後面有組務的處理方式
2.你不斷的再跟我找理由說沒有規定這一點
事實上小組長有裁量權 只是不到太誇張的情況下我不會使用
3. 現在我認定你之前的作為就是"沒有處理"所謂的跨版爭議和人身攻擊
你之後的任何改變 組務會評量
籃球群組小組長 j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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